数字化转型与治理方法论

978-7-115-59760-1
作者: 陆峰
译者:
编辑: 韦毅
分类: IT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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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紧紧围绕“十四五”期间“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主题主线,以全球视野,洞察数字化发展大势;从国内视角,梳理21世纪以来我国数字化转型的脉络和进程。本书共八章,聚焦数字基础设施、数字科技、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生态六大核心,探索数字化转型的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和路径模式,旨在用全局性、战略性、系统性和创新性思维为摹画数字化发展未来蓝图提供参考。 本书适合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战略咨询研究人员、高校和科研机构数字化转型研究学者阅读。

图书摘要

数字化转型与治理方法论



陆 峰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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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提 要

前言 数字化转型引发全面重塑

一、数字科技发展加速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二、数字化转型加速生产方式重塑

三、数字化转型加速生活方式重塑

四、数字化转型加速治理模式重塑

五、数字化转型需要变革创新引领

六、数字化转型需要同步配套治理

陆峰

第一章 数字化转型:引领全球创新发展,重塑全球竞争发展格局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经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革命浪潮席卷全球,对全球各国政治形态变革、经济社会发展、国际竞争参与、竞争格局演变都产生了重要深远影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把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当作谋求未来发展竞争新优势、抢占全球发展战略制高点的重要手段,纷纷制定推进战略,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发展、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网络空间治理等领域加快推进节奏,加大扶持力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发展推进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积极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态建设,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

第一节 全球数字化转型态势与特点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推进,信息技术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溢出、带动和牵引作用愈加凸显,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推动信息技术发展和创新作用提高到战略高度,纷纷在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发展、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规范、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空间治理等方面持续出台政策,加大发展扶持力度,推进技术创新应用,构建应用规则和治理体系,促进数字技术和经济社会融合创新发展,以期在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浪潮中赢得发展竞争新优势。

一、全球数字化转型态势与进展

(一)持续推进网络基础设施迭代升级

1.实施国家宽带战略

1993年,美国政府实施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即“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对美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溢出效应,让世界各国都感受到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在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其后,各国纷纷效仿美国,推进本国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球已有150多个国家推出了国家宽带战略及更新计划,大力推进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转型升级和国家治理提供保障支撑。各国宽带战略都致力于推进宽带普及提速,释放宽带普及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牵引和溢出效应,具体措施包括光纤入户、3G/4G/5G等移动宽带建设、无线城市建设、宽带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宽带普遍服务、技术创新、政府监管等。

2.加快5G网络建设

2017年12月,3GPP(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批准了5G NSA(Non-Stand Alone,非独立组网)技术标准,使用现有4G LTE(Long Term Evolution,长期演进)网络作为连接5G的锚点。2018年6月,3GPP全会批准了5G NR(New Radio,新空口)技术标准SA(Stand Alone,独立组网)方案,2019年3月,冻结了5G第一版标准R15,实现了对eMBB(enhanced Mobile BroadBand,增强型移动宽带)的支持,完成了第一阶段全功能标准化工作,推动了全球5G网络建设。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启动5G网络试验和建设。在北美洲,美国于2018年10月启动了5G网络建设和商用。在欧洲,英国、德国、法国分别于2019年5月、2019年7月、2020年11月启动了5G网络建设和商用。在亚洲,韩国和日本分别于2019年4月和2020年3月启动了5G网络建设和商用。2020年7月,3GPP宣布R16标准冻结,实现对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URLLC(Ultra-Reliable and Low Latency Communication,超可靠低时延通信)应用的支持。2022年6月,3GPP宣布R17标准冻结,将毫米波频段扩展到了71 GHz,引入了面向较低复杂度物联网终端的“NR-Light”(RedCap)、NTN(Non-Terrestrial Networks,非地面网)、增强IAB(Integrated Access and Backhaul,集成接入与回传)、射频中继器等新特性。根据GSMA(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球启动5G网络规划建设的国家和地区超过102个,近70个国家和地区实现5G商用,全球建成5G基站近240万座,预计到2025年,全球126个国家和地区将实现5G商用。

3.加快云计算中心建设应用

自从2006年谷歌首次提出云计算概念以来,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互联网企业都加快了云计算发展步伐,亚马逊、微软、谷歌等公司分别推出了AWS、Azure、谷歌云等云服务,并加快在全球云计算中心部署,其大型数据中心遍布美国、欧洲、巴西、新加坡、日本等地以及中国香港地区,有力地支撑了各国和地区数字化转型进程。

欧盟方面。2011年德国提出“联邦云”计划,尝试建立一个由联邦政府控制的核心云平台,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还启动了“可信云”项目。2018年,法国国家网络安全局和德国联邦信息安全办公室开展合作,形成欧洲云计划Gaia-X,并于2019年底正式启动,欧盟27个成员国参与,旨在摆脱欧洲对中美两国大型IT公司的依赖,建立一个真正属于欧洲的数据基础设施,成为欧盟“母云端”,并创立通用云标准、参考云架构和互操作性要求等。

美国方面。美国联邦政府鼓励其下各部门积极采购私营机构云服务,提升政府决策服务能力。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云优先”发展战略,为政府机构提供了广泛采用基于云解决方案的权利。2018年10月,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云敏捷”战略,让各机构采购可以简化转型流程并拥抱具有现代化能力的私营机构云解决方案,根据需求作出信息技术决策。

4.积极推进太空互联网部署

美国陆续出台《美国国家航天政策》《商业空间法》《鼓励私营航空航天竞争力与创业法》等系列法案,大力扶持私营企业进入卫星产业,促进美国卫星产业的发展。2017年美国重组国家太空委员会,先后批准了SpaceX(太空探索技术公司)星链(Starlink)计划和亚马逊Kuiper计划等卫星互联网项目。2018年,美国政府颁布《国家航天战略》,旨在通过部署多个卫星星座计划,推进低轨通信卫星组网工程建设,力争主导全球低轨宽带卫星市场。SpaceX星链计划将投入12 000颗卫星组成巨型通信卫星星系,截至2022年5月已累计发射2651颗。科技巨头亚马逊Kuiper项目计划发射3236颗LEO(Low Earth Orbit,低地球轨道)卫星。2018年5月,俄罗斯国家航天集团公司公布由288颗LEO卫星组成覆盖全球的低轨通信星座计划,以实现俄罗斯卫星宽带及窄带物联网通信在军民市场的通用。2016年,澳大利亚发布《超高速宽带基础设施》立法草案,明确提出要为卫星宽带网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加拿大政府在2018年财政预算中提供了1亿美元的战略创新基金,以支持LEO卫星项目。此外,巴西、新西兰、缅甸和智利等国也相继启动向边远地区、农村、岛屿提供卫星互联网覆盖的计划。

(二)推进信息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应用

1.推动云计算应用和产业发展

2010年以来,随着技术创新发展,云计算改变了IT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模式,已经成为各国和地区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基础设施,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云计算发展战略,推动云服务部署和推广应用。

美国方面。2011年2月8日,美国白宫首次发布《联邦云计算战略》,强调了云计算的巨大红利,提出了云迁移的决策框架,阐述了云架构,提出了促进应用六大措施。2011年7月,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发布《云计算标准路线图》,9月发布《云计算参考架构》和《云计算定义》,11月又发布了《美国政府云计算技术路线图》。2012年5月,美国联邦航空局发布《联邦航空局云计算战略》。2019年2月4日,美国国防部发布《国防部云战略》,认为云计算将为作战人员提供数据,对保持美军技术优势至关重要,推动由通用云和目标云组成的全局级云环境实现,确定了七项战略目标以及制定前进路径的指导原则。2019年3月,美国总统执行办公室发布《国家云计算战略行动升级计划:开创计算未来》,考虑和展望了未来的计算硬件,提出要为计算提供战略基础和推进产学研协调机制。

欧盟方面。2012年9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在欧洲释放云计算潜能》公告,宣布启动云计算战略,在各领域推广云计算应用,并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制定标准使云服务用户在互操作性、数据的便携性和可逆性方面得到保证,支持在欧盟范围内开展“可信赖云服务供应商”认证计划、为云计算服务制定“安全和公平”的合同条款等措施。2019年5月16日,欧盟发布《欧盟云计算战略:云为欧洲数字战略赋能》,从监管、数字解决方案、可重复使用的解决方案平台、数据生态系统、混合云平台、数字基础设施等方面作出了发展部署。

英国方面。2011年3月,英国政府发布《英国政府云计算战略》,作为政府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信息通信技术)战略的一个子战略,提出政府信息化将摒弃昂贵耗时的方法,转向普遍做法,采用云计算共享资源和基础设施,把中央政府新增IT支出中的50%用于采购公共云服务,当时预计可以节省开支3.4亿英镑。

澳大利亚方面。2013年5月,澳大利亚宽带、通信和数字经济部门发布《澳大利亚国家云计算战略》,提出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云计算的价值,促进小企业、非营利性机构和消费者对云计算的利用,以及支持创建更活跃的云服务部门等三项目标和相应行动计划。

2.全面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2010年以来,随着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的突破、大规模计算和网络通信等能力的提升,人工智能技术适用的场景变得越来越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经济社会价值再次受到社会关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出台推动人工智能发展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社会应用。

美国方面。美国近年来多次出台推动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等的政策文件,力图通过引领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保持和获得未来发展领先优势。2016年10月,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和《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两份重要报告,探讨了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应用领域以及潜在公共政策问题,提出了美国优先发展的人工智能七大战略方向,具体包括人工智能研究投资、人机协作开发、人工智能伦理法律与社会影响、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性、公共数据集、人工智能评估标准、人工智能研发人员需求。2016年12月20日,美国白宫总统行政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自动化与经济》报告,分析了人工智能驱动的自动化将会给经济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三大应对策略。2018年11月,美国成立了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委员会,重点负责推动评估人工智能应用给军事和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及影响,推动建立公开训练数据的标准和实现公开训练数据的共享。2019年2月,时任美国总统的特朗普签署了《创建“美国AI计划”》行政命令,这是美国政府首次推出的国家层面人工智能促进计划,包括研究和开发、释放资源、道德标准、自动化、国际推广等五方面内容。2018年4月和2019年1月,美国国会分别发布《人工智能和国家安全》报告及更新版报告,提出要做好军事权衡,掌控人工智能发展。2019年6月,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更新版《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在2016年版七个战略方向的基础上进行更新,增加了第八个战略方向—公私伙伴关系。2021年9月,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发布了《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四个原则即可解释性、有意义、解释的准确性和知识界限。

欧盟方面。相比美国、中国,欧盟在技术创新不占据领先优势的情况下,其人工智能的推进更加注重应用价值导向建设,强调人工智能伦理道德、法律体系、监管手段研究,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伦理框架的确立。2018年4月25日,欧盟发布《欧洲人工智能战略》,作为欧盟人工智能发展纲领性文件,提出要增加财政支持应用、促进教育和培训体系升级以适应变化,研究和制定了人工智能道德准则等任务要求。2018年5月14日,瑞典、丹麦、芬兰、挪威、冰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八个北欧和波罗的海国家的代表在斯德哥尔摩签署《加强人工智能合作宣言》,提出要加强协调合作,确保欧洲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竞争力,共同面对人工智能在社会、经济、伦理及法律等方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2018年12月,欧盟发布《人工智能协调计划》,该计划主要在“增加投资、提供更多数据、培养人才和确保信任”四个关键领域发力,提出联合行动以促进成员国、挪威和瑞士之间更密切和更有效的合作,同时要求“人工智能欧洲造”必须坚持“设计伦理”和“设计安全”两大关键原则。2020年2月,欧盟发布《人工智能白皮书》,提出一系列人工智能研发和监管的政策措施,并提出建立“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框架”,以促进欧洲在人工智能领域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人工智能伦理和可信赖人工智能的发展。2021年4月21日,欧盟发布《人工智能协调计划(2021年修订版)》,围绕四大发展方向,提出40项关键行动。

英国方面。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行业应用、规则和监管建设等方面积极推进,力图成为全球人工智能领导者。2016年10月,英国下议院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发布《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报告,展现了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带来的潜在伦理道德、法律制度与治理监管挑战,并阐述了应当如何应对。2016年11月,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未来决策的机会与影响》报告,提出人工智能对产业形态、社会就业、个人信息保护等带来的影响,并就如何利用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增强英国国力提出了建议。2017年10月,英国政府发布《在英国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报告,从信息数据获取、专业人才培养、研究成果转化、行业应用发展四方面提出了促进英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重要行动建议。2018年4月,英国政府发布《产业战略:人工智能领域行动》,为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提出了打造世界最创新的经济、为全民提供好工作和高收入、升级英国的基础设施、打造最佳的商业环境、建设遍布英国的繁荣社区等五项政府和业界行动,以建立英国在人工智能数据安全和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全球领导力,推动英国成为全球人工智能中心。2021年9月22日,英国政府发布《国家人工智能战略》,提出了投资人工智能系统长期需求、确保人工智能惠及所有产业和地区、确保英国获得人工智能技术治理权三个基本行动支柱,并宣布启动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创新计划等若干措施,力图建立世界上具有高信赖度和支持创新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法国方面。法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注重核心技术创新、技术标准化以及监管规则建设等。2017年3月,奥朗德执政时期,法国政府制定了《国家人工智能战略》,提出了完善科研成果商业化机制、培养领军企业、扶持新兴企业、加大公私合作等50多项建议,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谋划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确保法国保持领先地位。2018年3月,法国政府发布《有意义的人工智能:走向法国和欧洲的战略》报告,提出要将欧洲数据生态系统视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利益,引入数据生产、共享和管理等新方法,强调了人工智能在医疗保健、环境、交通和国防四方面的应用,并探索人工智能公共研究、资源整合、人员培训和创新等方面的做法。同月,法国政府发布《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宣布重点结合医疗、汽车、能源、金融、航天等法国较有优势行业的发展,计划在5年内投资15亿欧元用于人工智能研发,推动法国人工智能研究,并在生态系统建设、开放数据政策、监管框架、法律规范等方面提出了重要部署。

德国方面。德国工业基础发达,人工智能和工业制造结合具有广泛应用前景。德国联邦政府十分重视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应用。2018年7月,德国联邦政府发布《联邦政府人工智能战略要点》,提出加大对人工智能研发和创新转化的投入、培育和壮大初创企业、促进职业培训、吸引技术工人和专家、深化政府人工智能应用、提高数据可获得性和可用性、完善监管框架和法律等要点,力图将该国对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提升到全球领先水平。2018年11月15日,德国联邦政府正式发布口号为“AI Made in Germany(德国智能制造)”的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加强德国作为人工智能研究基地的地位,促进人工智能在经济中的应用,提出将德国打造成人工智能的领先基地、合理及负责任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在伦理、法律、文化和制度等多个方面加强社会对话与引导等目标,计划在2025年之前投资30亿欧元来推动德国人工智能的发展。2020年12月,德国政府修订了2018年发布的《人工智能战略》,将对人工智能的资助从原先的30亿欧元增加到50亿欧元,重点放在基础研究、转化与应用、监管框架等方面。

韩国方面。韩国电子信息制造业发达,政府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期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为信息通信、半导体、电子元器件等产业赋能。2016年3月,韩国政府发布人工智能“BRAIN”计划,该计划提出要破译大脑功能和机制,开发用于集成脑成像的新技术和工具。2016年8月,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向韩国政府提交了韩国未来发展的九大国家战略项目,将人工智能、虚拟/增强现实技术、无人驾驶汽车、超轻材质和智能城市等五项确定为确保国家发展动力项目,计划在2026年前将人工智能企业数量提升至1000家。2018年5月,韩国第四次工业革命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人工智能研发战略》,在人才、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方面作出部署,促进人工智能研发,计划在5年内投资20亿美元,用于在国防、生命科学和公共安全等领域人工智能应用解决方案的研发。2019年12月17日,韩国政府公布《人工智能国家战略》,旨在推动韩国从“IT强国”向 “AI强国”发展,提出构建引领世界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成为人工智能应用领先的国家、实现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技术等发展目标,并将提高国民教育水平和国民对最新技术的接受度作为重点,努力将韩国在信息通信技术、半导体、电子元器件制造技术等领域的优势发挥到最大。

其他国家和地区。2015年以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把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作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出台战略,加大推动力度。除了上述美国、欧盟、英国、法国、德国、韩国之外,日本、加拿大、印度、丹麦、挪威、捷克、葡萄牙、西班牙、新加坡、卡塔尔等也陆续单独发布本国人工智能战略。部分国家和地区将人工智能发展纳入数字化战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战略大多都强调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创新应用、数据共享、标准建设、伦理道德和监管治理等。

3.加大半导体产业发展扶持

近年来,随着半导体产品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全球半导体需求量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市场供给紧缺问题日益严重。美国、欧盟、日本等纷纷出台措施,加大半导体产业投资力度。2021 年 6 月,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2022 年 2 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2022年美国竞争法案》,计划投入520亿美元,加大对半导体芯片的投资,支持美国半导体企业生产用于消费电子、汽车、医疗保健、国防系统和其他关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2021年11月,日本出台《半导体产业紧急强化方案》,该方案分三阶段实施,首轮措施就是对台积电熊本工厂以及日本现有的老旧半导体工厂提供资金援助,目标是在2030年将日本企业半导体营收提高至当前的3 倍。2022年3月1日,日本《特定高度情报通信技术活用系统开发供给导入促进法(5G法)》等相关法案施行,只要申请企业提出的生产计划符合“持续生产10年以上”“供需紧张时能增产应对”等条件,最高将可获得设备费用“半额”的补助金。2022年2月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芯片法案》,计划动用超过430亿欧元的公共资金和私有资金,扶持半导体产业发展,同时强调加强欧盟在芯片领域的研发能力,支持建设芯片生产设施,支持小型初创企业,希望通过增加投资、加强研发,提高欧盟芯片产能在全球市场占比,以期到2030年欧盟芯片生产份额占全球20%。

4.推进机器人产业发展及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工业制造领先国家和地区纷纷布局机器人产业,意图在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时代继续保持制造业领先优势。2011年6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启动“先进制造伙伴关系”计划,该计划提出通过发展工业机器人提振美国制造业,将投资28亿美元重点开发基于移动互联技术的第三代智能机器人。2013年3月,法国政府发布《法国机器人发展计划》,在加强技术研发、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政府采购作用、扩大产业国际影响力、国际合作、标准和应用规则建设、能力和科研机构配套等方面作出了部署,并提出到2020年成为世界机器人领域前五强的目标。2013年4月,德国发布“工业4.0战略”,提出以工业机器人推动生产制造向灵活化和个性化方向转型。2014年,欧盟委员会发布《2014—2020欧洲机器人技术战略》报告以及《地平线2020战略—机器人多年发展战略图》,提出要推动机器人行业发展、完善机器人产业供应链建设、在重点领域推动机器人应用等,并提出到2020年欧洲机器人技术市场能够占到世界机器人技术市场的42%以上的目标。2014年6月,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机器人协会启动了欧洲民用机器人研发计划“SPARC”,旨在推动机器人的科研、项目建设、成果转化等,研发内容涉及制造业、农业、健康、交通、安全和家庭等各领域的应用,计划到2020年将投资28亿欧元助推机器人研发。2012年,英国政府将RAS(Robotics and Autonomous Systems,机器人和自主系统)确定为八项关键技术之一,以支持英国产业在重塑经济、平衡就业和增长之间的战略努力。2014年7月,RASSIG指导小组发布了《RAS2020机器人和自主系统》报告,确定了5个相互交织的行动,作为未来英国投资和行动的核心。2015年2月,日本国家机器人革命推进小组发布《机器人新战略》,提出了建成世界机器人创新基地、成为世界第一的机器人应用国家、迈向世界领先的机器人新时代等三大战略目标,推动日本机器人革命,以应对日益突出的老龄化、劳动人口减少、自然灾害频发等系列社会问题,从而保持和提升日本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2018年3月,美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发布《美国国家机器智能战略》报告,阐述了机器智能对国防、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革命性影响,给出了在相关战略制定方面的策略和建议,以保持美国在机器智能方面领先的竞争优势。

5.推进量子科学等前沿科技探索

量子信息科学发展将会对整个ICT产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引发ICT产业技术和产品全方位变革。当前量子科学技术正处在技术加速突破和产业化的前夜,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量子技术发展计划,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推动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

美国方面。美国对量子科学部署较早,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量子信息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明确了发展量子科学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8年9月,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量子信息科学国家战略概述》,系统地总结了量子信息科学发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以及为维持和强化美国在量子信息科技领域领导地位应做出的努力。同年12月21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国家量子倡议法案》,要求联邦政府采取几项关键行动,包括建立国家量子协调办公室、建立研究机构和联盟、启动国家量子倡议咨询委员会以及增加联邦研发投资,该法案计划在5年内拨款10亿美元支持量子技术的研发。2020年2月,美国白宫国家量子协调办公室发布《美国量子网络战略愿景》,提出要发展量子互联网,确保量子信息科学发展惠及商业、科学、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

欧盟方面。2010年4月,欧盟发布《量子信息处理和通信:欧洲研究现状、愿景与目标战略报告》,提出要重点发展量子中继和卫星量子通信,实现1000千米量级的量子密钥分配。2016年欧盟启动了量子长期研究和创新计划“量子旗舰计划”,该计划的长期愿景是在欧洲开发量子互联网、量子计算机,实现模拟器和传感器通过量子通信网络相互连接。

英国方面。2014年英国启动了“国家量子技术计划”,对量子技术研发进行资助。2015年3月和9月,英国政府分别发布了《量子技术国家战略》和《英国量子技术路线图》,提出未来30年量子技术商业化应用的初步路线图,目的是建立一个政府、产业界和学术界合作的量子技术集群,使英国在该领域和相应产业占据世界领先地位、占领未来市场。

其他国家和地区。2013年,日本成立了量子信息和通信研究促进会以及量子科学技术开发机构。韩国分别于2014年和2019年发布了《量子信息通信中长期推进战略》和《量子计算技术五年发展计划》。此外,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俄罗斯、以色列、荷兰、新加坡等也纷纷启动量子技术计划,加大投资力度,促进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发展。

(三)培育发展做优数字经济产业体系

1.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愈演愈烈,2010年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美国方面。2010年以来,美国为重振制造业,先后制定了《重振美国制造业框架》《先进制造伙伴计划》《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计划》《振兴美国制造业和创新法案》等政策措施,加快发展3D打印、高分子加工、连接技术等先进制造技术,打造国家先进制造创新网络,促进制造业创新,支持先进制造技术的商业化转化,以进一步强化美国制造业竞争优势。2020年以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又陆续引入《保持创新和卓越制造法案》《美国创新和制造法案》《美国先进制造业工作法案》《美国创新和制造领导力法案》《先进制造全球领导力法案》,加快推进促进制造业创新立法,塑造美国在制造业领域的全球领导优势。

欧盟方面。2020年3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新工业战略》,该战略将支持欧洲工业向绿色和数字化双重过渡,使欧洲工业在全球更具竞争力,增强欧洲开放战略自主性,并提出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保持欧洲工业的全球竞争力及公平竞争环境、塑造欧洲的数字未来三个关键的优先任务。

德国方面。2013年4月,德国国家科学与工程院在汉诺威工业博览会上提出“工业4.0”战略,发布了《保障德国制造业的未来:关于实施工业4.0战略的建议》,提出通过网络实体系统及物联网,建立具有适应性、资源效率及人因工程学的智能工厂,在商业流程及价值流程中整合全球客户及商业伙伴。此后,德国在《数字化行动议程(2014—2017)》《数字战略2025》《高技术战略2025》等战略政策文件中,对实施“工业4.0”给予了重点关注和支持,并将其纳入重要战略内容。为了推进“工业4.0”战略实施,德国制定了标准化和参考架构、工业宽带基础设施、安全和保障等八大优先行动计划。

英国方面。2008年,英国政府推出《高价值制造》战略,提出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在英国生产更多世界级的高附加值产品,为英国经济带来持续增长和高价值潜力。2013年10月,英国政府科技办公室发布《英国工业2050战略》报告,报告认为信息通信技术、新材料等科技将在未来与产品和生产网络融合,极大改变产品的设计、制造、提供甚至使用方式,认为政府需要更加完整系统地看待制造领域价值创造和明确制造价值链的具体阶段目标等。另外,英国提出在制造、生物、能源、医疗、新材料、信息技术等领域建设弹射中心,并构建不同领域内的知识网络。

法国方面。2013年9月,法国提出《新工业法国》战略,制定了34项具体产业发展计划,意图通过创新驱动法国工业转型升级。2015年4月,法国经济部、工业与数字事务部宣布启动“未来工业”计划,提出利用现代化工业生产工具和数字技术帮助企业转变组织、研发、经营、商业等模式,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方式变革,建立更具竞争力的工业体系。

日本方面。2016年5月,日本内阁公布了《科学技术创新综合战略2016》,提出要加大对机器人、新材料、3D打印等新工业革命标志性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借助物联网、云计算等手段推动制造业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

2.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21世纪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致力于加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子支付发展,积极创造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不仅重视电子商务在本国的应用,而且更加积极推进全球贸易电子商务应用,主导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主要组织的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通过互联网开辟国际贸易自由区和免税区,为本国企业产品“走出去”提供贸易便利化措施,将本国信息科技优势转化为国际贸易优势,以电子商务发展持续推动美国经济持续增长。欧盟积极构建单一数字市场体系,在跨境数据流动、网络信息服务等方面整合和统一各成员国碎片化规则,积极协调各成员国在电商企业业务开办、市场监管、征税等方面的政策,完善跨国配送和物流,为欧盟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化措施。拉美、东南亚等地区的国家也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利用中国、美国等国家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开展国际商贸活动。另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正积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商务税收等方面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保驾护航。

3.推动统一数字市场体系建设

为了打破欧盟境内数字市场壁垒,整合各成员国碎片化规则,实现区域内数据自由流动、数字网络与服务的繁荣,2015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数字单一市场战略》,提出单一数字市场三大支柱—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及服务,创造有利于数字网络和服务繁荣发展的环境,最大化实现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为了促进欧盟单一市场对数据、数据赋能和服务的使用并满足其需求,2020年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数据战略》,期望抓住新一轮数字化转型契机,通过建立跨部门治理框架、加强数据基础设施投资、提升个体数据权利和技能、打造公共欧洲数据空间等战略措施,将欧洲打造成世界上最具吸引力、最安全和最具活力的数据敏捷经济体。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数据法案》,该法案是《欧盟数据战略》中宣布的一个关键支柱和第二项重大举措,是实现欧盟单一数据市场的关键立法,该法案针对B2B、B2G明确了多项数据流通共享举措,以及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欧洲数据价值释放。

(四)推动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

1.推动智慧城市建设

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加快创新发展,全球主要城市围绕提升公共服务便捷性、大城市治理和城市绿色发展等需求,纷纷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纽约、巴黎、伦敦、上海、深圳、香港、东京、柏林、新加坡市、首尔、斯德哥尔摩、巴塞罗那、维也纳、多伦多等城市亦是全球智慧城市建设典范。例如,新加坡先后于2006年和2014年提出了“智能城市2015”和“智慧国家2025”计划,其中,“智慧国家2025”计划提出建设覆盖全岛的数据收集、连接和分析基础设施和操作系统,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2004年,韩国政府推出“U-Korea”发展战略,启动以首尔为代表的智慧城市建设,该计划被称作“U-City”计划。“U-City”是指把信息技术包含在所有的城市元素中,使市民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设备访问和使用城市元素。2011年6月,首尔发布“智慧首尔2015”计划,提出“利用城市大数据解决市民小烦恼”的口号,努力打造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支撑、以人为本、富有创造力的智慧城市。从2000年开始,日本政府先后实施了“E-Japan战略” “U-Japan战略”“I-Japan战略2015”,让数字技术融入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安心、充满活力的数字化社会,东京作为日本首都,充分推进信息技术在社会公共服务、智能交通建设、绿色城市发展中的应用。2009年,英国发布“数字英国”计划,提出将英国打造成世界的“数字之都”,为响应这一战略规划,就政府如何提升公共服务便捷性,伦敦先后提出“电子伦敦”和“伦敦连接”计划。纽约于2009年宣布启动“城市互联”行动,通过城市信息化建设,让纽约成为全球知识和信息交流中心与创新中心。

2.推动数字政府建设

随着数字社会建设的加快推进,较多国家和地区的电子政务建设已经从传统政务信息化发展阶段,开始迈进全面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阶段,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政府运作方式,持续转变信息公开、政务服务和政府决策方式,提高政府决策能力,积极了解公众需求和公众关切,不断提高政府数字化决策和服务能力,促进治理能力,促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2010年以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等发布了数字政府战略或计划,深化政府信息技术应用,并调整政府运作模式,以便更好地适应数字世界发展趋势。根据《2020年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数据,2020年全球EGDI(E-Government Development Index,电子政务发展指数)达到0.60,联合国126个会员国处于“高”或“非常高”级别,丹麦、韩国、爱沙尼亚、芬兰、澳大利亚、瑞典、英国、新西兰、美国、荷兰、新加坡、冰岛、挪威、日本等14国位列非常高EGDI等级;全球有66%的会员国提供在线事务服务,在该调查评估的20种在线事务服务中,各国平均提供14种;各国政府在公开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方面展现了极高的透明度,很多国家开通了防疫网站和应用程序;各国都重视政府数据开放,在接受调查的会员国中,59%的国家制定了开放政府数据政策。

(五)规范新技术新服务新业态发展

1.强化新技术新应用监管

人工智能、大数据、自动驾驶、数字货币等新技术发展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类安全隐患,对这类前沿颠覆性技术的监管正成为各国和地区法治的重点。

人工智能方面。2016年10月,欧盟发布《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建议欧盟成立机器人专门监管机构,制定机器人应用伦理准则,赋予自助机器人法律地位等。2018年3月,欧洲科学与新技术伦理组织发布《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及“自主”系统的声明》,呼吁为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自主技术的设计、生产、使用与治理制定共同的、国际公认的道德和法律框架。2019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道德准则》,提出了人的能动性和监督,技术的稳健性和安全性,隐私和数据管理,透明度,多样性、非歧视性和公平性,社会和环境福祉,问责制等实现可信赖人工智能的七个要素,遵循“最大化AI的收益并将其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的原则,要求不得使用公民个人资料做出伤害或歧视他们的行为。2019年6月,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高级专家组发布《可信任人工智能的政策和投资建议》,提出改变监管和投资环境、引导人工智能向可持续和值得信赖方向发展的33项对策建议。2019年6月,二十国集团(G20)贸易和数字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G20人工智能原则》,提出了对可信人工智能的负责任管理原则,以及实现可信人工智能国家政策和国际合作的建议。2020年2月,欧洲有关方面与微软、IBM(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签署《罗马人工智能伦理宣言》,明确表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前提是必须尊重个人的隐私,应以可靠而无偏见的方式工作,应考虑“所有人的需求”,并以透明方式运作,等等。2021年4月21日,欧盟发布《人工智能法》提案,解决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具体风险,并在全球范围内设定最高标准,确保欧洲人民可以信任人工智能产品,加强欧洲在发展以人为本、永续、安全、包容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方面的领先地位。

自动驾驶方面。2015年7月,英国发布《通往无人驾驶之路: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实践守则》,对测试车辆、司机和车辆保险提出要求。2017年8月,英国运输部和国家基础设施保护中心发布《联网和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关键原则》,提出了涉及个人数据信息控制、远距离汽车控制等各项技术的8项基础原则,以确保智能汽车的设计、开发及制造过程中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2017年6月,德国颁布关于自动驾驶的相关法律《道路交通法修订案》,从上位法的角度对自动驾驶的概念、驾驶人义务、驾驶数据记录等进行原则性规定,允许自动驾驶系统在特定条件下代替人类驾驶汽车。2019年2月,欧盟成员国签订自动驾驶指导文件,定义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包括系统性能、驾驶任务转换、行车数据记录、网络安全及安全评估测试等部门。2017年7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相继引入《自动驾驶法案》,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系统提供商向监管部门提交安全评估证明,以证明其自动驾驶汽车在数据、产品、功能等方面采取了足够安全的措施,同时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必须制订隐私保护计划,明确对车主和乘客信息的收集、使用、分享和存储的相关做法。同时,在州层面,截至2018年底,美国有36个州通过州议会法案或州长行政命令的方式对自动驾驶的认证、测试、部署和安全进行规制。

人脸识别方面。2019年3月,美国国会参议院引入《商业人脸识别隐私法案》,提出商业公司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需要经用户明确同意、投入市场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需要第三方测试等要求。美国各州对人脸识别也持不同态度。2019年5月,旧金山市颁布全球首个禁止政府机构购买和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法令,此后,奥克兰、波士顿等多个城市纷纷通过禁止政府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监控的相关法案。2020年以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相继通过了《加利福尼亚州人脸识别技术法》《人脸识别服务法》等方案,强调原则上不禁止各类主体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但要求在保障公民隐私、自由和发挥人脸识别技术等方面寻求平衡,以造福社会方式促进人脸识别服务的使用。2021年6月21日,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和欧盟数据保护监督局发表联合意见,呼吁在公共场所禁止使用人工智能自动识别个人特征,包括人脸识别、步态、指纹、DNA、声音等生物或行为信号。

防范深度伪造方面。美国从联邦和各州政府层面对防范深度伪造技术均有部署行动。2018年以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陆续引入了《2018年恶意伪造禁令法案》《深度伪造责任法案》《2019年深度伪造报告法案》,对深度围绕内容标识、传播、应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在州层面,美国得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加利福尼亚州等均发布了有关防范深度伪造的法律。其中,得克萨斯州通过了《关于制作欺骗性视频意图影响选举结果的刑事犯罪法案》,其中,将深度伪造技术应用于干扰选举被定义为犯罪行为。欧盟主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和虚假信息治理等法律法规来从法律层面限制人工智能造假技术的应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可能被用于制作深度伪造内容的个人图片等数据置于法律保护下。2018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应对线上虚假信息:欧洲方案》,提出改进信息来源及其生产、传播、定向投放和获得赞助方式的透明度,提高信息可信度,以实现全面防范视频、图像和文字等虚假信息。2018年9月,欧盟发布《反虚假信息行为准则》,要求互联网企业对平台内容加强自我审查,从源头打击网络虚假内容。

数字货币方面。2019年6月,脸书推出了加密数字货币Libra计划,以打造全球资金转移平台,美国政府多个部门多次召开听证会,从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和金融安全等领域评估Libra的影响。2018年,欧盟通过了针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反洗钱法规。韩国、泰国、印度等国均立法对加密数字货币实施管制,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生态正在逐渐形成。

2.严格规范平台经济发展

随着平台经济的崛起,欧盟、美国等都加快了平台经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进程。

欧盟方面。欧盟反垄断规制比较严苛,较为重视保护市场弱势群体利益和维护市场自由竞争,《欧盟运行条约》《欧盟小企业法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都强调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强化对大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过去10年,欧盟反垄断机构始终高举反垄断大刀,多次对谷歌、苹果、脸书、微软等互联网巨头开出巨额罚单。随着网络平台经济的发展,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需求日益迫切,欧盟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制度也不断健全。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法案》的草案,这是欧盟2004年来对数字领域法规的最大幅度修改,被称为欧盟“最严”数字监管法案,两法案将进一步规范大型平台科技巨头的市场竞争行为,构建更加安全的数字环境,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保护欧盟用户权利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新、产业增长和竞争力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数字市场法案》通过加强被认定为“守门人”的大型在线企业进行规制与监管,在开放性、广告投放、用户权益等方面对其提出了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防止科技巨头对企业和消费者施加不公平条件,从而促进欧洲数字市场的包容、自由和有序竞争。《数字服务法案》规定了数字服务商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及时删除非法的和有害的在线内容,为在线平台创设了强有力的透明度要求和问责机制,促进更加公平、开放的欧洲数字市场的构建。

美国方面。美国采取审慎监管策略,从执法和司法层面,开展适应于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执法,重视平衡保护创新和消费者利益。2021年美国国会引入《终止平台垄断法案》《美国选择和创新在线法案》《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合并申请费现代化法案》《算法正义和在线平台透明度法案》等草案,加快推进平台经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改革。在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美国对确定标准进行了两方面调整:一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权重关系不再是关键,其着重考量平台企业是否有能力制造市场壁垒,以及是否有实施阻碍、排除竞争的行为;二是调整销售额认定方法,将平台企业用户规模、使用频率、用户活跃程度等纳入重要评价指标。

(六)构建数据采集流通开发利用秩序

1.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2015年以来,随着数字时代的全面到来,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变得愈加频繁,为了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加快了数据保护相关方面立法。

欧盟方面。欧盟对数据保护一贯极为重视,2016年以来,出台了多部法规,力求构建完善的数据保护制度,对数据本土化以及各主体数据的获取、合作、数据迁移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促进数据合法、有效地利用。2016年4月14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取代1995年发布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该条例全面规范、统一和明晰了各领域数据管理,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提出了“一站式”监管做法,适用范围从属地主义向属人主义扩展,明晰了数据主体拥有被遗忘权、可携带权等众多数据权利,明晰了个人跨境数据流动、数据画像等相关活动禁区,加强了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约束规定。该条例的出台对全球数字经济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2016年10月,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通过《欧盟机构通过互联网服务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对照《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要求,对欧盟机构利用互联网服务处理个人数据提出了相关保护要求。2017年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草案,欲取代越来越不适应在线时代发展的《电子隐私指令》,草案包含特别适用于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提供商的规则,提出要加强对电子通信服务中用户隐私的保护,并实现欧盟在保持科技创新、进步和客户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2021年2月10日,欧盟成员国就最新修订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草案达成一致。2018年4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数据经济中的私营部门数据共享指南》,提出了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政府(B2G)数据共享的原则和方法。2022年4月6日和5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分别通过了欧盟《数据治理法案》,旨在释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资源和技术对社会发展的带动潜力,增强公民和公司对其数据的控制及信任,建立信任保障体系来鼓励和促进数据共享。2021年3月9日,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通过《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界定了网联汽车个人数据的边界,明确了车联网不同场景下的隐私保护和数据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美国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在电信、金融、医疗教育等众多行业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都有严格法律要求。另外,针对在线业务的兴起,近年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陆续引入了《数据保护法案2021》《消费者数据隐私和安全法案2021》《用户数据保护法案》《安全数据法案》《保护个人健康数据法案》《社交媒体隐私保护和消费者权益法案》《社交媒体数据法案》《隐私权利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智能手表数据法案》《数据隐私法案》,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立法进程。例如,2022年5月1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促进数字隐私技术法案》,支持隐私增强技术研究,促进负责任数据使用。2022年6月3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联合发布《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草案,这是首份获得美国两党和两院支持的联邦层面综合性隐私保护法案,法案针对“大型数据持有者”设立了更为严格的合规义务,加强了儿童和青少年的个人数据保护。州层面,截至2019年底,美国各州在数据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都有不同完备程度的法律法规,通过压实电信增值业务企业、互联网企业对数据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防止数据泄露、滥用和保护公民隐私。以2020年1月生效的《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案》最具代表性,法案将个体的生物信息、能力智商、行为偏好和情感心理偏好等纳入个人信息范畴,因众多互联网企业位于加利福尼亚州而备受多方关注。

澳大利亚方面。2020年2月5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竞争与消费者(消费者数据权)规则2020》,目的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高效、便利、合规地访问企业持有的消费者数据的途径和能力,让消费者对自己数据有更多控制权,并促进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企业持有的消费者数据的使用效率。

此外,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满足数字时代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及时出台或修订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

2.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监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国家和地区间跨境数据流动变得更加普遍和频繁,为了保障数据安全,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加强数据跨境监管。2015年10月6日,欧洲法院裁定,按照欧盟数据保护法规,欧盟公民个人数据不能传输至非欧盟成员国,除非该国能为这些数据提供有效保护,鉴于美国未能达到此要求,欧美之间2000年签订关于自动交换数据的《安全港协议》失效。随后,为了保障欧美之间数字经济与贸易正常发展,欧美推进了新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制度安排,2016年6月,欧盟与美国正式签署《欧盟—美国数据保护总协定》,为双方执法部门及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个人数据交换提供全面和高水平保护。2016年2月,欧盟与美国就商业领域跨大西洋传输个人数据隐私问题达成《欧美隐私盾协议》协定,取代《安全港协议》。2016年8月,《欧美隐私盾协议》正式生效,美国承诺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提供多种司法救济途径,并设置监督专员,受理欧盟的相关申诉。2018年5月,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生效,该条例对跨境数据流动政策进行了大幅改革,取消了许可管理做法,增加了充分性认定的对象类型,扩展了“标准合同条款”,将“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正式确定为法定有效的数据跨境机制,开辟了更多合法数据跨境方式,提升跨境流动灵活度。迄今为止,与欧盟建立“适当性决议”的司法辖区包括安道尔、阿根廷、加拿大、法罗群岛、根西岛、以色列、马恩岛、泽西岛、新西兰、瑞士、乌拉圭、美国和日本等。2020年7月6日,欧洲法院判定《欧美隐私盾协议》的充分性认定无效。在《欧美隐私盾协议》的充分性认定被宣告无效之后,美国企业主要采用SCC(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标准合同条款)作为数据跨境传输的依据。2021年3月25日,欧盟委员会和美国同时发表声明,表示双方已就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美国跨境数据流动管理与其全球贸易战略政策是高度一致的,目的是维护美国在全球贸易的主导地位。在数据流入方面,美国主张数据自由流动,反对各国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谈判打破他国网络信息服务市场壁垒,将关键数据和重要数据截留在美国本土,确保全球数据源源不断地流向美国科技公司,以美国信息科技优势汇聚、利用全球数据资源,进而维系美国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领导力。在数据流出方面,美国利用出口管制手段限制高科技、军民两用技术数据出境。美国数据出口主要依据《出口管理条例》《国际军火交易条例》及专业领域法案,重点限制技术数据、技术参数数据库和部分关键领域的数据出境,对重要数据实施备案或许可制管理。同时,美国对医疗、教育、金融服务、信用报告、儿童等特定领域的数据的存储和流动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美国依据各类隐私法案对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提出相关要求,限制或者有条件允许跨境数据流动。美国有很多法案对重要行业数据流动和存储提出严格要求,例如医疗数据方面的美国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金融服务数据方面的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也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电信领域,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要求通信基础设施应位于美国境内,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仅存储在美国境内。此外,鉴于数据安全复杂形势,俄罗斯、印度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要求企业做到数据本地化存储,重要数据禁止出境、一般数据经过评估后出境等。

3.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对经济发展的牵引作用日益增强,欧美国家纷纷主张和制定促进数据流动和开发利用的政策。从2016年开始,欧盟委员会启动“欧盟数据自由流动”计划,力争排除大数据计算、云计算、3D打印、物联网等领域数据自由流动中存在的技术和法律障碍,有针对性地解决数据所有权、互通性、责任分配等问题。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生效后,为改善单一市场中非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性,释放欧盟数据市场的潜力,欧盟为非个人数据制定了不同的流转规则体系,2018年11月发布了《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5月28日起实施,同期,欧盟还发布了《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条例指南》,为条例具体适用场景做出详细解释,该条例的实施使得数据处理服务者可以使用在欧盟不同市场收集的数据来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2022年4月6日和5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分别通过欧盟《数据治理法案》,旨在建立关于数据市场中立性的新规则,促进欧盟成员国与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支持在健康、环境、能源、农业、金融、制造业、公共管理等战略领域建立和发展欧洲共同的数据空间。美国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基于其网络科技产业优势,实施“双标”政策,主张“数据正常流动”,旨在打破他国互联网服务市场准入壁垒,推动全球数据在美国的主导下流动,将关键和重要数据“截留”在美国境内,确保全球数据源源不断地流向美国科技公司,以此维系美国数字经济的全球领导力。

(七)积极推进网络空间部署和治理

1.实施网络空间战略

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网络空间承载的经济社会价值更加凸显,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和战略安全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世界主要国家纷纷陆续出台网络空间战略,将网络空间视为其继领土、领空、领海、太空之后的第五战略空间,进一步强化网络空间部署和安全保障。其中,美国多次发布、迭代升级网络空间战略。2001年7月,美国国防部发布了《网络中心战》报告;2003年2月,美国白宫发布《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2011年4月,美国白宫发布《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国家战略》;2011年5月,美国发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2011年7月,美国国防部发布《网络空间行动战略》;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又发布了《国家网络战略》。此外,为了加强美国网络空间外交政策统筹,2022年4月4日,美国务院宣布设立网络空间和数字政策局,该措施是自2017年美国网络事务协调员办公室被撤销以来,美国政府在网络外交方面的资源重大整合,美国此次设立网络空间和数字政策局,旨在将美国价值观融入国际网络空间和数字政策制定中,并且宣称要加强与盟友、合作伙伴在网络空间、数字政策方面步调的一致性。法国也多次发布相关战略,2011年2月发布了《法国信息系统防御和安全战略》,2015年10月又发布了《法国国家数字安全战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将网络空间视为其赢得21世纪竞争的必争之地,美国等多数国家和地区为强化其网络空间战略主动,建立了网络空间战略部队,以提高其网络空间战略威慑能力。

2.加强网络安全保障

近年来,随着全球网络基础设施的大力建设和普遍应用,网络安全问题变得更加普遍,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南非、尼日利亚、毛里求斯等纷纷出台网络安全战略,从关键基础设施保障、技术产业支撑、监管治理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系统性部署。除了制定网络安全战略之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在网络安全方面加快立法进程,推进网络安全保障法治化。

美国方面。美国在网络安全方面不但具有技术产业优势,而且历来也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并把网络安全问题视为危害本土安全的重要核心问题。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国土安全法》以及《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等一系列法案以保护其国家安全。2014年12月18日,美国发布了《国家网络安全保护法》,推进联邦政府内部安全信息共享,构建协同应急处置体系。近年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陆续引入和审议了《美国网络安全加强法案》《网络安全漏洞修复法案》《网络护盾法案》《网络感知法案》《卫星网络安全法案》《联邦信息安全现代化法案》《制裁和阻止勒索软件法案》《联邦网络安全监督法案》《州和地方政府网络安全法案》《小型承包商网络安全举措透明度法案》等相关法案,加快推进网络安全各领域立法进程。2020年3月12日,美国国会发布了《2019年安全和可信电信网络》,禁止联邦通信委员会资助美国电信公司从被视为具有威胁性的外国公司购买电信设备,同时要求联邦通信委员会建立10亿美元的专项基金,以支持规模较小的通信运营商淘汰并替换从这些被视为具有威胁性的公司中购买的电信设备。2020年3月2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5G与超越5G的安全法案2020》,法案要求制定战略,以确保美国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和基础设施的安全,并协助盟国和战略合作伙伴最大限度地提高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及软件的安全性,白宫于当天发布了《5G安全国家战略》,提出了5G推广、评估5G安全以及促进负全球责任的5G开发和部署等四项行动,并制定了保护美国国内外5G基础设施安全的框架。

欧盟方面。2016年7月6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致力于提高整个欧盟范围的关键基础设施相关组织的IT安全性,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加强网络安全跨境管理与合作,要求各国加强能源、银行、交通等公共服务重点领域企业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增强防范风险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同时将范围扩大到在线市场、搜索引擎、云计算等数字服务提供商以及对现代经济具有关键性影响的组织结构。2019年6月27日,欧盟《网络安全法案》正式施行,该法案提出欧盟机构在处理个人用户、组织和企业网络数据安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并强化了欧盟网络安全机构的作用,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实施奠定了安全制度框架。2022年3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网络安全条例》和《信息安全条例》提案,分别从机构配置、治理框架、流程管理、安全评估和协作机制、信息分类、安全政策、互操作性等方面提出要求,全方位构建欧洲新的网络安全治理体系。

此外,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出台、修订或拟定了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适应网络安全保障新形势的需要。例如,2022年1月25日,英国政府发布了《政府网络安全战略2022—2030》报告,该报告包括政府网络安全对国家弹性的重要性、政府网络安全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两个战略支柱、五个目标方针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等内容,旨在确保英国政府所有机构和部门共同抵御网络威胁,建立强大的网络弹性。

3.加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

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世界各国和地区高度重视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工作,持续出台政策和措施来加强关键基础设施保障。

美国方面。美国对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关注较早,1996年10月4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案(1996)》。2003年3月,美国白宫发布了《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资产物理保护国家战略》,对重点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作出系统性部署;2010年6月10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引入了《网络空间作为国有资产保护法案(2010)》。奥巴马、特朗普执政期间,多次签署《增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加强联邦网络和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等总统行政令,要求加强网络和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其间,美国国土安全部先后发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计划》《增强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行政令)》《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弹性指南》等文件。2018年4月16日,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发布了《提升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框架1.1版本》,提出了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障框架要求。近年来,美国国会陆续引入了《关键基础设施制造可行性法案》《保护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关键基础设施法案》《关键基础设施网络事件报告法案》《太空基础设施法》《关键基础设施员工保护法》《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免受无人机和新兴威胁法案》等法案,加快推进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立法。

欧盟方面。欧盟历来高度重视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障问题,2004年发布《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加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的通讯》,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定义和范围。2006年12月12日,欧盟发布了《欧洲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计划》;2008年12月8日,欧盟发布了《欧盟关键基础设施认定和安全评估指令》;2015年7月,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发布了《欧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方法》;2016年7月6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网络与信息安全指令》;多年来,欧盟持续出台系列政策,推动成员国在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方面开展信息共享和战略协作。

俄罗斯方面。近年来,俄罗斯陆续发布了《关键基础设施防护政策优先方向》《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俄联邦关键网络基础设施安全法》等政策文件,将科技、国防、通信、司法、应急响应等部门纳入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部门,明确了俄罗斯联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范围、原则、机构、客体分级、安全评估及监管等要求。2019年4月22日,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批准了《〈俄罗斯联邦通信法〉及〈俄罗斯联邦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修正案》(或称《稳定俄网法案》或《主权互联网法》),法案要求通过打造域名解析系统、采用可信路由节点等措施,实现俄罗斯互联网和本国数据的自主安全可控,减少对境外网络的依赖。

日本方面。2005年,日本颁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措施行动计划》,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关键部门以及保护要求。2015年,日本网络安全战略总部出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基本政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保护责任和义务,以及国家层面采取的行动做了明确规定。

4.加强网络空间规则秩序建设

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针对网络空间发展新形势,纷纷提出了利我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期望在数字空间竞争中通过主导规则建设,提升自身竞争力。2018年2月6日,美国国会引入了《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简称 CLOUD法案),该法案赋予美国执法机构极大的长臂管辖权,可调取美国服务商控制的存储于任何国家的数据信息,法案将触及别国数据安全底线,特别是那些要求数据跨境审查或是禁止跨境数据流通的国家。2018年5月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于负责数据处理机构也实施了长臂管辖原则,不仅成立地在欧盟成员国的机构适用该条例,只要其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处理了欧盟境内个体的个人数据,将同样适用该条例。为了分享美国数字巨头在欧洲的经营红利,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经济公平税收规则提案》,提出两项数字税建议。随后,法国、奥地利、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相继宣布向美国科技巨头征收单边数字税,那之后,由于美国的反制,数字税提案被搁置。2021年10月22日,七国集团贸易部长就规制数字贸易和数据跨境的各项原则达成合意,原则涵盖数字市场的开放,跨境数据流动,劳动者、消费者和企业的保障措施,数字交易系统以及公平和包容性全球治理。2022年4月21日,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菲律宾、新加坡以及中国台北等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宣布建立“全球跨境隐私规则”体系,建立全球跨境隐私规则论坛,建立基于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和处理者隐私认可制度的国际认证体系;通过推广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和处理者隐私认可机制,支持数据的自由流动、有效的数据保护和隐私;就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和处理者隐私认可机制相关事宜提供一个信息交流与合作论坛;定期审查成员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标准,以确保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和处理者隐私认可计划要求与最佳实践保持一致;促进与其他数据保护和隐私框架的互操作性。2022年4月28日,美国联合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60个国家和组织推出《互联网未来宣言》,宣称要打造开放、自由、全球、兼容、可靠及安全的互联网,提出可信的数字生态系统通盘考虑技术和非技术因素,全面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进一步将技术安全问题非技术化和政治化。

二、全球数字化转型的主要特点

(一)重视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部署

宽带网络等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经济社会带动和溢出效应,已经成为各国和地区战略性基础设施。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和地区加快推进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部署,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网络基础设施支撑,以谋求在新一轮发展中赢得先机。一是大力推进宽带网络建设。许多国家陆续实施了国家宽带战略,持续推进宽带普及提速,推进宽带普遍服务,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提供网络接入基础。二是持续迭代移动通信网络。过去20年中,绝大多数国家积极推动移动通信网络持续迭代升级,实现了移动通信网络从2G网络向3G、4G网络全面连续升级,目前有些国家在2019年底启动了5G在本国部分区域的商用。三是大力发展云计算服务。很多国家积极推进“云上国家”建设,加快政府、公共服务、国防等各领域IT设施的上云步伐,提升数据采集和信息服务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数字化建设需求。四是超前部署卫星互联网。为了更好地提升互联网宽带接入能力,从2015年以来,美国、欧盟、俄罗斯、中国等的部分网络科技企业开始投资布局卫星互联网,为不适合蜂窝系统接入的环境提供互联网宽带服务。

(二)重视信息科技攻关研发和创新应用

21世纪以来,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愈演愈烈,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新引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加大了前沿性信息科技研发创新扶持力度,支持新技术研发和社会应用,以期在未来发展中谋求竞争新优势。一是重视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创新应用和规范发展。2010年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发布人工智能战略,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社会应用、监管治理等方面提前作出部署,加大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投入,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道德准则,美国、欧盟、英国等都纷纷期望将自己打造成为世界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在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中赢得先机和主动。二是抢先部署量子科技发展。2010年以来,美国、英国、德国、韩国、俄罗斯、欧盟等都出台了量子信息科学发展计划,加大量子技术研发投入,推动量子元器件、量子计算、量子通信等的发展,抢先谋划新一代计算。三是加大半导体产业发展扶持力度。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的加快,芯片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加上新冠肺炎疫情、贸易战等因素,导致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出现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市场上出现了“芯片荒”等现象,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加大了半导体产业发展扶持力度,通过巨额投资补助,吸引半导体制造企业来当地投资建厂,期望未来稳定当地半导体产业供应链的发展。

(三)重视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深入,数字经济展现出了强大的发展优势,世界主要国家高度重视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先进制造业,积极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推进统一数字市场体系建设,为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可持续增长提供动力。一是大力发展智能制造。2010年以来,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围绕制造业创新和转型升级,纷纷出台措施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先进制造技术商业化转化,推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延伸制造业产业链和价值链。二是推动和规范电子商务应用。21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国家积极适应数字社会发展趋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动能支撑。此外,随着电子商务和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对于金融、交通、媒体、通信等有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各国政府对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企业开始一视同仁,均要求遵守现行法规,比如将网约车企业纳入交通运输企业管理,将网络借贷公司纳入金融企业管理等。三是破除数字市场壁垒。统一的数字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业务互联互通,降低企业合规成本。随着数字市场的全面推进,欧盟高度重视单一数字市场体系建设,期望整合和统一各成员国碎片化数字市场规则,实现区域内数据自由流动以及数字网络与服务等繁荣。

(四)重视社会发展和治理数字应用建设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和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世界主要国家都加快了数字化转型步伐,纷纷加大力度推进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和城市发展品质。一是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2010年以来,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纽约、伦敦、巴黎等世界主要大城市面对超大型城市治理难题,纷纷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发展和治理中的应用,积极探索推进机制,推动和深化信息技术在公共服务、应急救灾、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绿色发展等领域的应用,极力提升城市发展能力和生活品质。二是积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各国政府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透明度等为抓手,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积极探索在线政务公开、在线政务服务、政民互动、公共数据公开等新模式新方法,深化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经济运行监测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府履职能力。

(五)重视规范新技术新服务新业态发展

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和创新应用,引发了经济社会发展模式重大变革,对市场秩序、个人信息保护、传统监管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加快新技术新业态发展方面规章制度建设,以更好地促进技术发展为经济社会进步赋能。一是重视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规范。2015年以来,欧盟、美国等纷纷密集出台人工智能、大数据、自动驾驶、人脸识别、深度伪造、数字货币新技术新业态应用规范,加强新技术应用伦理道德、使用准则、管理规章、技术标准等方面建设,防范新技术滥用误用对社会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二是重视平台经济发展监管。2010年以来,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陆续出台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平台经济新特点,建立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体系,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治理要求,加强平台企业业务管理以及业务算法、互联互通、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数字经济市场有序竞争秩序。

(六)重视社会公平竞争和包容普惠发展

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和创新应用将进一步拉大地区、企业、人群等发展差距,为了缩小数字鸿沟,让更多地区、企业和人群享受数字化发展带来的红利,世界各国在推进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数字技术的包容和普遍服务。一是重视数字基础设施普遍服务。世界各国在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将固定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云服务等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服务领域、中小企业等延伸,力图利用先进的数字基础设施为地区和企业发展赋能。二是重视数字技术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利用数字技术发展机遇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可负担的、便捷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为其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更加公平的条件保障,让中小企业共享数字经济红利。三是重视信息无障碍建设。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在公共服务、社区服务、疫情防控、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信息无障碍标准建设,鼓励企业提供信息无障碍产品,让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人群共享数字化红利。

(七)重视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数据开发利用在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普遍性活动,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纷纷加快了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规则体系,明确企业数据开发利用权责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一是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2010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进程的全面加快,个人信息开发利用变得十分普遍,为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权益,欧盟、美国、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都加快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治建设进程,明确各类场景数字应用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权责,丰富个人信息保护权益种类,严厉打击非经个人同意的数据开发利用行为。二是重视完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为了适应数字贸易发展形势和数据安全管理的需要,2013年以来,欧盟、美国、日本等彼此间加快推进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建设,丰富企业数据跨境便捷流动方法,破除数据流动壁垒,为企业便捷地开展跨境信息服务提供制度保障。三是重视数据开发利用,为社会发展赋能。欧盟、美国等除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数据规则来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之外,还积极探索降低企业数据利用合规成本、促进数据开发利用的规则体系建设,比如欧盟在非个人数据领域出台相关制度来推动非个人数据开发利用。

(八)重视网络空间运行规则和秩序建设

一是重视加强网络安全保障。随着全球各国数字化的加快推进,网络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关键问题,网络攻击、网络盗窃、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等行为日益猖獗,世界主要国家都提高了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通过多种手段,加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建设,期望应对日益猖獗的网络安全问题。二是重视网络空间发展战略制定。随着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新空间,承载着越来越多的经济社会价值,美国、英国等加快了网络空间发展规则,纷纷出台网络空间发展战略,对网络空间发展提前进行全面部署,力争抢先谋求竞争发展新优势。三是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障。随着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成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加快通信、金融、能源、交通、水利、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等领域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力度,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产品技术安全要求、加强供应链安全保障、增强技术保障能力等多种手段,强化重点领域网络安全信息保障。四是重视网络空间规则体系建设。世界主要国家高度重视网络空间规则体系建设,根据本国政治体制、产业发展、互联网管理模式等国情,在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技术产品供应链、数字税等方面提出有利于本国发展的规则制度,期望构建更加有利于本国发展的网络运行规则体系。

第二节 我国数字化转型与治理进展

21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全面提速,随着宽带网络、移动通信、云计算等数字基础设施持续提档升级,以及国家政策大力扶持数字化转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智能制造、数字政府等全面推进,推动了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治理方式的持续变革,为个人数字化生活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际竞争新优势构筑提供了有力保障和坚强支撑。

一、我国数字化转型阶段论分析

(一)数字化转型萌芽期(2000年及以前)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各级各类国家机构信息中心的建立与发展,政务信息化启动、发展步伐。1993年,我国成立了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信息化建设工作,确立了推进信息化工程实施、以信息化带动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20世纪90年代,美国提出“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之后,世界各地掀起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热潮。为适应全球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潮流,1993年底,我国启动金卡、金桥、金关等重大信息化工程,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拉开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序幕。1996年1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确立了国家信息化的定义和国家信息化体系六要素,进一步充实和丰富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内涵,同时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二十四字指导方针。20世纪90年代,我国启动了 “政府上网工程”,推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在163/169网上建立正式站点并提供信息共享和便民服务的应用项目,加快构建电子政府。

(二)数字基础设施导入期(2001—2010年)

21世纪第一个10年,我国数字基础设施部署实现了全面推进,为整个经济社会数字化应用特别是互联网应用创造了基本条件。移动通信网络实现了从1G到3G的全面升级,2001年,1G全面停止服务,2009年初,3G牌照的发放让我国全面迈入了3G应用国家行列,截至2010年底,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了64.4部/百人。3G网络部署促进了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固定宽带网络实现了全面升级,家庭固定宽带网络从ADSL(Asymmetric Digital Subscriber Line,非对称数字用户线)拨号上网推广应用、普及到全面迈入光纤上网时代,截至2010年底,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达到1.26亿户。10年间,移动通信网络、固定宽带网络的持续升级和普及应用,家庭和企业固定宽带网络的快速普及,为经济社会互联网应用提供了基础条件保障,促进了网络资讯、电子邮件、互联网搜索、网络即时通信、网络论坛、网络娱乐、电子商务等的发展,这一时期涌现出了新浪、网易、搜狐、百度、阿里巴巴、京东等一批知名互联网企业。

(三)数字技术融合创新期(2011—2020年)

21世纪第二个10年,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全面推进,移动互联网全面兴起,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加快部署,国家政策大力扶持数字化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数字技术的全面融合创新,消费互联网全面爆发,产业互联网开始兴起。这十年间,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移动通信网络从3G迭代到5G,光纤网络实现全面入户,固定宽带家庭接入百兆和企业接入千兆成为标配,云计算普及成为社会数字化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基础设施的全面提档升级为经济社会数字技术融合创新提供了条件。4G网络全面解决了移动上网带宽问题,加之全球移动智能终端和操作系统兴起,从2013年开始,我国移动互联网应用开始爆发式发展,在零售、交通、社交、娱乐、文旅、家政、物流等领域,移动互联网应用全面渗透,促进了消费互联网的繁荣。此期间,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互联网企业受益于我国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迈入了互联网企业市值全球前十强。2015年之后,国务院先后发布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国家战略,大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向产业发展领域渗透,产业互联网全面兴起,许多企业开始纷纷布局工业互联网,涌现出了数字化管控、在线监测、远程运维、个性化定制、分时租赁等一些新的产业业态。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由此,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快构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生产方式,成为许多企业发展探索的努力方向。

(四)数字技术发展规范期(2021年起)

2021年开启了我国网络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新元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和系列行业规章的陆续落地实施和修订,我国互联网发展进入了全面规范期。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企业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平台经济发展边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和税收缴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要求,规范了网络平台经济无序发展乱象。2021年中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平台经济领域因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成为监管的重点关注领域。随着大型互联网企业反垄断和赴境外上市遭受网络安全审查等案件的推进,我国网络平台经济领域企业长期依靠资本联合形成垄断获得发展优势的时代基本结束。未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和完善,以及监管治理手段的不断加强,网络平台经济领域长期获得的灰色发展红利将全面消失,规范新技术滥用、保障新旧业态公平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强化国家安全保障等将成为网络平台经济领域发展的主基调和主旋律。

二、我国数字化转型呈现的特征

(一)政府持续出台系列扶持政策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

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2001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后,确立了以“政府先行,带动信息化发展”推进方针,在电子政务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尤其是面对信息技术发展正引起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发展大势,党中央和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2006年制定和发布了我国首个信息化长期发展战略《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首次对国家信息化发展作出了全面统筹部署,该战略对其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数字化转型的全面推进起到了较强的思想引领和实践指导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创新和赋能经济社会发展,陆续在宽带中国、信息消费、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数字政府等领域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动技术发展和创新应用。“十三五”期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确定把五大发展理念、拓展网络经济新空间作为数字化转型的主攻方向和主要任务。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面向“十四五”时期,我国又确立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主题主线。党和国家从中央层面持续作出推进数字化转型政策和战略部署,省、市、县等地方政府积极配合,根据地方特色,纷纷出台切合本地区发展实际的数字化转型扶持政策,上下联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信息技术发展和融合创新应用。

(二)各类数字基础设施持续迭代升级引领数字化转型

近20年间,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移动通信网络、固定宽带网络、IPv6设施、数据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持续迭代升级,有力地支撑和引领了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

移动通信网络方面。21世纪以来,我国移动通信网络实现从2G到5G的大升级。2009年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通信运营商发放了3G牌照,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分别获得TD-SCDMA、CDMA2000、WCDMA运营牌照,三家运营商按照各自牌照建设运营各自的3G网络,独立展开竞争。3G网络建设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移动场景下上网速率瓶颈,让通过手机上网成为可能,谱写了我国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新篇章。随着全球4G标准的确定,2013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颁发“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经营许可。时隔一年多,2015年2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又向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发放“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 FDD)”经营许可。4G网络的部署使得移动上网速率得到了大幅提升,与全球智能手机发展浪潮带来的机遇叠加,促进了移动互联网爆发式发展,即时通信、网络零售、社交娱乐、交通文旅方面的移动应用得到了广泛应用。2019年6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广电四家企业发放 5G牌照,截至2021年底,建成5G基站142.5万座,5G用户数达到3.55亿户。2020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部署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提出建立NB-IoT(Narrow Band Internet of Things,窄带物联网)、4G(含LTE-Cat1,即速率类别1的4G网络)和5G协同发展的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近10年来,随着移动通信网络的持续迭代升级,我国移动电话和移动互联网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数和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都实现了快速增长,如图1-1、图1-2所示。

数据来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历年通信业统计公报整理。

图1-1 2013—2021年我国移动电话用户发展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历年通信业统计公报整理。

图1-2 2013—2021年我国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发展情况

固定宽带网络方面。21世纪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光纤网络和智能网建设,积极推进光纤入户,20多年来,家庭固定宽带普及率、家庭光纤入户率、固定宽带速率等指标实现了飞跃式增长。2008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面对我国固定宽带网速在国际上排名常年滞后、频繁遭受社会诟病等形势,坚决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宽带中国建设,推进全网城市和光纤入户,使得我国固定宽带网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宽带网络建设全面提速。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提出了要加快构建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全面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民生。每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都会对通信运营商当年的提速降费问题作出实质性的安排。2021年3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要协同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积极推动下,近10年来,我国宽带网络建设全面提速,光缆线路里程实现跨越式发展,光纤入户和全光网城市全面推进,截至2021年底,我国光缆线路长度达到5488万千米,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数量达到10.18亿个,光纤宽带接入端口数达到9.60亿个,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达到5.36亿户,光纤宽带占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比例达到94.30%,100 Mbit/s及以上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占比达到93.0%,实现了历史性飞跃,如图1-3~图1-5所示。

数据来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历年通信业统计公报整理。

图1-3 2013—2021年我国光缆线路建设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历年通信业统计公报整理。

图1-4 2013—2021年我国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发展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历年通信业统计公报整理。

图1-5 2013—2021年我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发展情况

IPv6设施部署方面。面对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对网络地址需求的快速增长,为了解决IPv4(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4,第4版互联网协议)地址数量受限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了大力推进IPv6规模部署的决策。2017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行动计划》,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产业创新、经济社会应用、安全保障等多方面对IPv6规模应用作出了部署。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筹部署和积极推动下,中央网信办联合多部委积极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IPv6得到了广泛应用。截至2021年底,我国IPv6活跃用户数达到了6.08亿户。

数据中心建设方面。自2010年以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全面提速,数据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倒逼数据中心快速发展。“十三五”期间,国家大力推进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为了支撑大数据存储和开发利用,各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力推进数据中心建设,在贵安、呼和浩特、阳泉、乌兰察布、张家口、中卫、克拉玛依等气候环境冷凉、能耗资源充足的地方形成了一批数据中心。2020年,国家作出了加快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各地方为支撑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的发展,纷纷加快了本地数据中心建设步伐。2021年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多部门印发《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要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根据能源结构、产业布局、市场发展、气候环境等,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以及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布局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发展数据中心集群,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面对数据中心正加速与网络、云计算融合发展的态势,202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了要构建以新型数据中心为核心的智能算力生态体系。经过几年的大规模建设,我国数据中心规模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有力地支撑了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

(三)消费互联网普及推广牵引各领域加快数字化转型

我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明显呈现出了由消费互联网带动的特点。2000年以后,固定宽带互联网的逐渐推广和普及,促进了新闻资讯、即时通信、网络搜索、网络社交、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服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家庭的数字化应用。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开设政府网站来推进政务公开,部分企业开始部署内部OA系统来提升内部管理能力,以家庭计算机为核心依托的数字家庭应用开始逐渐兴起。2010年以后,随着3G、4G网络的陆续部署和全球移动智能终端的快速发展,我国移动互联网浪潮全面掀起,不仅网络新闻、即时通信、网络搜索等互联网传统服务领域用户数持续迅猛增长(如图1-6~图1-8所示),而且零售、娱乐、旅游等与个人消费相关的领域开始全面移动互联网化,特别是微博、微信等应用的出现,极大地提升了网络互动能力。在此期间,政府和企业开始涉水移动互联网应用,纷纷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等,提升移动办公、信息发布、网络服务和内外互动等能力。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后,消费领域互联网应用更加全面深入推进,零售、交通、旅游、家政、社区、教育、医疗、金融等领域“互联网+”新业态不断涌现,同时新业态的无序发展对监管治理提出了新挑战,倒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互联网+”新业态监管。消费领域互联网服务能力的提升,让大众享受到了生活互联网化带来的巨大获得感和体验感,大众对互联网政务服务有了新期待,倒逼政府加快数字化转型。2017年12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力争让群众企业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在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积极推动下,数字政府建设大规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全面提速,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方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全面推进,促进了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管理“一网统管”。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国家战略的陆续实施,跨界融合创新成为我国数字化转型的主基调,制造、服务、农业等领域的企业都开始全面探索数字化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发展新模式。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整理。

图1-6 2010—2021年我国网络新闻用户发展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整理。

图1-7 2010—2021年我国即时通信用户发展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整理。

图1-8 2010—2021年我国网络搜索用户发展情况

(四)社会积极拥抱和探索为数字化转型注入巨大动能

在过去20年整个数字化转型进程中,大众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服务表现出了极为热烈的拥抱姿态,对零售、娱乐、社交、打车、支付等各类生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表现出了极高的接纳程度。2012年以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零售、移动支付、网约车、网络社交等应用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以移动支付为例,大众积极拥抱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移动支付模式,将移动支付应用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支付场景中,提高生活便捷性,使得我国在短时间之内成为世界移动支付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无现金社会”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主要特征。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围绕网络强国、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计算、数字经济等主题,每年开展集体学习,中央宣传部门及时对集体学习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极大带动了全社会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的学习和创新应用的热潮。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成为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谋求创新发展、寻求新的增长点的重要抓手,企业纷纷在日常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销售、企业管控等环节探索新应用。

(五)监管包容审慎为新技术新业态壮大提供良好环境

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智能工业等大力推进,创造了海量新技术新业态应用“试验田”,加上包容审慎的监管政策,极大促进了我国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发展。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多次强调,对“互联网+”新业态要持包容审慎监管态度。针对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态势,出于规范发展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修订,电信、交通、金融、医疗、教育、文化、食药品等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和修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多部门针对网络空间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系列专项行动,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有效地保障了新技术新业态的健康发展。从各类监管的要求来看,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规范平台经济发展行为,以监管促健康发展的总基调始终没有变。

三、我国数字化转型存在的问题

(一)关键核心技术严重受制于他人,产业发展存在风险隐患

芯片、软件、电子元器件是几乎所有高端电子信息物理系统不可或缺的基础部件和要素配件,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都离不开芯片、软件和电子元器件的基础支撑,其产业供给能力和安全可控能力关系到国家数字化转型的成败。当前我国在核心电子元器件、高端芯片、重点基础软件等领域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尤其是高端制造工艺、高端软件等技术产品严重受制于人,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在技术发展方面存在较大的技术代际差。面对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与经济社会加速渗透融合创新,以及国际地缘政治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深刻影响的时代大趋势,我国核心电子元器件、高端芯片、重点基础软件等领域关键技术严重受制于人,使得我国推进数字化转型处在一个非常被动的地位,面对不利局面,必须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的整体性突破,打造安全可控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保障国家数字化转型安全。

(二)国内数字产业生态圈难以打造,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弱

21世纪以来,美国凭借着在网络科技领域的先发优势,在网络科技各领域率先构建起了以其企业为主导的产业生态圈,并抓住产业链的关键环节,牢牢把控了整个产业生态的竞争规则和价值分配。我国操作系统、芯片、开源软件、云服务、网络设备等重要领域的发展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发展与竞争中,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贸易战、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等因素,对我国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产生了重大影响。另外,国内大型网络科技企业间缺乏契约精神和合作共赢理念,难以依据专业分工实现强强联合,而是各自主导构建生态或者依附国外巨头企业构建生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产业生态,从整体上影响了国内安全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打造。

(三)两化融合供给侧支撑能力不足,制造数字化困难重重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是信息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快推进两化融合发展,首先必须要扎实练好制造业数字化的基本功,从供给端提供更多类型、更好互联、容易实现软件定义的数字化装备产品,为设备互联、数据汇聚、智能运行提供有效支撑。两化融合供给侧能力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应用侧融合应用水平。当前我国两化融合在供给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各类工业装备信息自动感知采集、数字化网络化控制等能力普遍偏低,相互集成接入难度大;工业数字装备标准化程度低,存在工业现场总线种类多样、数字装备外联接口五花八门、不同工业操作系统平台应用不兼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业装备和应用的互联互通。另外,与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全球高度统一化相比,目前面向工业应用的操作系统种类繁多,不同工业操作系统平台不兼容,应用难以跨平台,导致各类工业应用难以规模化发展。

(四)数字化创新基础设施发展滞后,产业转型升级缺支撑

产业数字化创新基础设施是支撑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需要,是数字经济时代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全社会数字化转型除了需要5G、宽带网络、大数据中心等一些社会通用数字基础设施之外,还需要一系列面向产业创新的数字基础设施。目前,我国在支撑产业数字化转型创新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部署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面向产业创新的试验验证、接入管理等开放平台偏少,难以支撑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产业融合创新发展需要;现有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偏小、偏少,对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联动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五)新治理思路和手段尚未全面建立,数字治理能力有待提升

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经济社会运行模式重塑,给原有政策体系和监管手段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数字技术加速和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传统治理思路和手段都难以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治理手段没有全面建立起来,传统监管政策、管理流程难以适应数字化监管的需要,线上线下协同治理、事前事中事后无缝监管等能力不足,新技术应用深度不够,技术支撑保障能力跟不上形势发展需求,社会共治机制没有形成,平台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尚未履行到位,用户参与治理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六)网络和数据等安全问题频出,制度建设和技防有待增强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网络和数据安全问题已经延伸到了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断网、网络攻击、数据泄露、数据盗窃等安全问题频发并且无处不在,时刻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构成威胁。尽管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都属于宏观层面方向指导性的法律法规,具体到落实层面上,还缺乏更加详细、明确、系统、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管理办法、操作指南、标准规范、示范案例等。另外,网络和数据安全攻击日趋组织化、专业化、产业化,黑客攻击频度、力度和专业水平不断提升,给政府、企业和个人安全防护带来了极为严峻的挑战。

(七)人才培养难以适应发展新需求,人才红利尚未有效释放

数字技术发展对社会人才提出了新需求、新要求,当前我国人才培养存在众多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观趋势、懂战略、谙商业、明技术、清需求的战略科学家人才,难以适应统筹基础理论、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商业应用等需求。高校人才培养难以适应社会数字化转型需求,教学内容陈旧,产学研脱节,培养的人才社会实践能力不足,难以适应企业需求。部分技术研发人员对应用需求洞察能力不足,研发产品目标客户定位、客户需求分析、商业模式、差异化竞争优势等不清晰,过分注重技术先进性和安全性,忽视用户体验。传统产业工人信息素养偏低,缺乏定期职业技能技术培训,难以支撑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工人操作技术的新需求。

四、我国数字化转型面临的形势

(一)党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全面助推各领域数字化转型

党和国家政策的全面扶持是我国数字化转型得以快速推进的根本保障。与“十三五”期间以“拓展网络经济新空间”为核心主题和主线的数字化转型路径相比,“十四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数字化转型的主题和主线发生了变化,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加快数字中国建设,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成为“十四五”期间数字化转型的主题和主线。随着数字技术创新和应用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际竞争重要性的日益提升,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将会成为党和国家推动各领域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加速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

2020年初暴发和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深刻地影响着大众生活、企业发展、国家治理和国际合作。随着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生产要素流通和供应链受阻时有发生,对生产生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提高在疫情环境下保障个人生活、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持国家运行的能力,已成为全球各国持续加快探索实践的重要话题。数字技术在提高精准化疫情防控能力、助力复工复产方面大有可为。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技术发展和应用,大力推动电子商务、在线办公、智能制造、网络娱乐等向着无接触生产、消费新业态发展,将成为各领域阻断新冠病毒传播、打破时空限制、降低疫情管控影响的必然选择。

(三)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要求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

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新发展理念是顺应时代发展大势、推动经济社会提档升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需要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战略性的工程。数字技术在推动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大有可为,发展和应用数字技术是促进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重要利器。随着新发展理念贯彻的持续深入,加快数字化转型,深化信息技术在生产生活中的融合应用,打造精细精益生产方式,构建网络化工作生活模式,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强化节能降耗减排,推动绿色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开放共享发展,将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加快社会数字化转型

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应用让社会治理如虎添翼,是实现社会精准治理、高效治理的重要保障。随着国家大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数字化转型,深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各领域的应用,推动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深化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建设,打造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压实网络平台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强化社会协同治理,构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治理模式,提高在线治理、精准治理、大数据治理、智能治理、事中事前治理能力,将成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不二选择。

(五)国际政治格局多变加速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创新发展

加快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产业化创新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夯实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基础软件和基础零部件等产业基础,积极推动基础技术、通用技术、非对称技术、“杀手锏”技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原始创新,多元化企业供应链,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创新链协同发展,将成为未来我国加速推进数字化转型的首要任务。

(六)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助力数字化转型配套保障加快完善

数字化转型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驱动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治理方式,既是技术应用,又是发展方式和制度的变革。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破除制约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和融合应用的财政、金融、税收、投资、人才、行业管理等制度束缚,将为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应用提供强大保障。

第三节 数字化转型引领新时代发展

世界经济加速向以数字科技产业为主要支撑的数字经济活动转变,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加速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已成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力量。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把发展数字科技以及推动数字化转型作为后疫情时代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培育经济新动能、构筑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抓手。当前我国正处在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创新,提升数字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网络空间安全保障,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抢占发展战略制高点,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开启发展新时代。

一、数字基础设施广泛普及部署

数字基础设施的普及应用加速了经济社会信息的高速流动,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

高速宽带网络等数字基础设施的普及应用,正在引领着以网络技术为主要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成为引领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先导力量。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从根本上摆脱了固定互联网的限制和束缚,极大地拓展了互联网的应用场景,促进了移动通信技术与经济社会广泛深度融合,涌现出了丰富多彩的移动应用,促进移动应用业态的广泛创新。云计算技术的普及应用,改变了IT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维模式,降低了IT设施建设和运维成本,缩短了IT设施建设周期,提升了IT设施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建设。大数据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释放了数据资源的红利,促进了产业发展、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等各领域模式创新,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运行决策预见性。物联网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了对经济社会运行的实时感知、在线监测和精准控制能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精细、精准、高效运行。

高速宽带网络等数字基础设施的普及应用,正在引领着以电子商务为主要载体的社会资金流网络周转体系的快速形成,移动支付、扫码支付、近场支付等电子支付模式成为拓展网络经济新空间的先行应用支撑。电子支付弥补了网络交易简单信息撮合的不足,促成了网络交易整个闭环的形成,实现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息流、资金流和物资流的同步,从而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电子支付创新了线上线下支付结算模式,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联支付等扫码支付、近场支付、红包支付、数字人民币模式大大拓展了电子支付的应用场景,简化了支付结算手续,提高了商贸交易速度。电子支付促进了交易资金快速流动,实现了小额资金快速周转和计算,提高了资金运转效率,成为推动商业发展的重要加速器。

高速宽带网络等数字基础设施的普及应用,促进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在物流运输中的广泛应用,引领着以智能物流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智能交通物流运输网的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网络众包等多种形式的物流信息服务成为经济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让物流运输如虎添翼,实现了物流过程中的泛在感知和精准控制,大大提高了物流作业效率。网络平台技术的发展弥补了物流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了物流运输的盲目性,实现了物流信息的有效撮合,促进了物流运输货物、车辆、仓库和工人的高效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提高了物流运输数据决策效率,促进了物流决策的智能化。

高速宽带网络等数字基础设施的普及应用,促进了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提高了互联网普及率,引领着以融合应用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领域跨界融合人才快速成长,为发展网络经济提供了丰富的智力支撑。电子商务、网络社交、网上娱乐、网络约车、网络外卖等互联网服务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普及率的快速提升(如图1-9所示),培育了大众的网络消费习惯,促进了消费互联网人才培养,为推动经济向网络经济转型奠定了用户基础。智能制造、智能物流、智能管网等产业互联网服务的发展,提高了产业工人的互联网应用技能,培育了产业互联网发展人才,为推进产业互联网化转型奠定了产业工人基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网络安全等互联网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培育了一大批互联网关键技术创新应用人才,为推进互联网和实体经济融合提供了坚强的技术保障。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整理。

图1-9 2010—2021年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发展情况

二、数字经济融合创新日益活跃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全面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新动能应运而生,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成为经济发展新特征。

以互联网跨界融合应用为特征的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全面创新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正全面开启。互联网促进了企业组织模式的创新,网络化、平台化、众包化的新型企业组织模式正在极大地发掘人的智慧和潜能,企业发展凭借的人口红利正从人口数量红利向人口智慧优化组合利用红利加速转变。互联网促进了企业服务模式创新,移动服务、精准营销、就近提供、个性定制、线上线下融合等服务创新正在激发和创造新的消费需求,消费拉动经济发展的引擎正在加速驰骋。互联网促进了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相互叠加,按需定制、人人参与、体验制造、产销一体、自组织协作、自适应管理等面向未来的企业发展模式正在加速形成。

以互联网跨界融合应用为特征的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均衡协调发展,多源驱动经济发展模式正加速形成,经济发展更加持续均衡。互联网促进了城乡均衡协调发展,正在以“洪荒之力”打破城乡二元体制藩篱,促使便捷繁华的商业资源、优质普惠的医疗教育资源、丰富时尚的娱乐社交资源、安全可靠的就业社保资源实现城乡共享,幸福新农村正焕发发展新生机,农民消费需求加速释放。互联网让区域发展更加均衡协调,地区发展“无中生有”成为可能,牵引区域发展的动力正加速转换,网络平台、服务模式、业态创新正在成为一个地区后发崛起的决定性要素和新的发展动能。互联网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均衡协调,网络新空间让各类群体有了平等的发展新空间,资金、技术这些在个人发展道路上曾经的必备要素,在互联网时代正让位于个体创造性,特权资源等阻碍人发展、成长的外在要素正在消失,人的发展潜力正在回归于才华和智慧,人人皆能创新创业的时代正在全面开启。

以互联网跨界融合应用为特征的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集约化的生活生产模式正在形成,绿色GDP让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可持续。互联网促进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经济社会运行变得更加经济高效,资源集约节约型的社会正在加速形成。逛街购物、上班办公、旅游出行、网络娱乐等生活皆因互联网应用变得更加绿色和低碳。网络零售降低了实体店的水电、房租和仓储等消耗,共建物流减轻了出行、商场、购物人群拥挤、交通拥堵的弊端。互联网促进了绿色低碳生产,大数据决策、在线监测、远程维护、网络制造等新的在线化、数字化生产方式,让生产资料利用更加集约高效,让生产过程更加节能节电节水,让生产排放更加绿色清洁。

以互联网跨界融合应用为特征的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开放合作发展,基于网络平台的新的协作分工体系正在形成,协同创新让创新变得更加高效和富有活力。互联网促进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开放合作,企业竞争从耗能竞争向合作竞争加速转变,企业发展因生态发展更加稳健。互联网促进了不同行业的跨界合作,打破了不同行业发展的组织边界,跨界融合正在塑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互联网促使企业加强国际开放合作,国际合作的国界正在悄然消失,国际人才、技术、资本正在加速流动和融合。

以互联网跨界融合应用为特征的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共建共享发展,创新要素资源正在加速流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转型发展。互联网促进了社会闲置资源的高效共享,提升了资源的社会利用价值。互联网让汽车、停车位、办公室、日用品等方面社会闲置资源的利用实现了人人参与、碎片分享、共同受益,改变了大众资源独占的观念,加速了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实现了资源使用权的高效流动,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全面增强

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的全面增强,夯实了经济发展技术产业支撑,信息通信技术和社会智能化应用互为驱动,自主、融合、开放创新成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主题。

数字技术原始创新推进了技术安全可控,促进了关键核心技术逐步摆脱国外依赖,夯实了网络经济发展的新基石。大量网络科技企业在芯片设计、封装和测试等领域技术的进步,正在逐步改变我国“工业粮食”严重依赖进口的局面,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核心关键技术长期受制于人的状况,为捍卫网络空间主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大型网络科技企业在移动智能终端、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操作系统的自主创新,为我国抓住新兴领域发展、推进操作系统安全可控探索出了一条有效路径,奠定了经济社会领域智慧化应用的基础。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互联网企业网络云数据库的自主创新,以及功能和性能的跃升,大大提升了我国在网络经济时代互联网的数据管理、挖掘和分析能力,为抢占网络经济发展战略制高点提供了根本保障。

数字技术集成创新推进了技术集成创新应用,培育了丰富多彩的智能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北斗等技术的综合集成创新,让智能应用具备移动、感知计算、存储、导航等各种功能,提高了应用场景的适应性。信息技术与工业技术集成创新应用,促进了智能工业的发展,催生了软件化、网络化和自动化的智能工业生产模式,培育了网络制造、个性化定制、用户全程参与等新兴制造模式,提升了工业适应经济新常态的能力。信息技术与材料技术集成创新应用,促进了智能材料的发展,具有信息感知、数据反馈、自我修复、环境适应的智能材料,丰富了建筑、医疗、航空、航天、军事等特殊领域的应用,解决了特殊领域材料稀缺问题。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集成创新应用,促进了信息医学的发展,丰富的医疗信息设备应用促进了医疗模式变革,显著提高了医院智能诊疗水平。

数字技术开放创新促进了全球创新资源的汇聚,加快了创新速度。国内外数字科技企业联合创新模式,基于我国大国大市场优势,促进了国际数字科技资源和我国市场资源的互换,为我国企业在数字科技领域实现从跟跑、并跑向全球领跑转变,赢得了时间、赢得了机遇。数字科技通过并购模式等引进创新,有效弥补了我国在数字科技领域的短板,缩短了技术原始积累的时间,促进了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的显著提升筑牢了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并驾齐驱,夯实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双基石。

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促进了技术普遍应用,信息通信技术与经济社会加速融合发展,大大释放了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红利。金融、能源、电力、通信、交通等重点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政务、电商、民生服务等重要领域信息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为全社会应用创新和业态创新奠定了基础。智能手机、平板计算机、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智能汽车等各类智能终端的安全防护能力大大提升,在方便用户生活、带动居民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提升的同时,也较好地保护了用户各类隐私,让用户用得省心和放心。CAD(Computer Aided Design,计算机辅助设计)、CAE(Computer Aided Engineering,计算机辅助工程)、CAM(Computer Aided Manufacturing,计算机辅助制造)、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系统)、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客户关系管理)、SCM(Supply Chain Management,供应链管理)、MES(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制造执行系统)、PLM(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等各类企业应用安全运行,保障了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了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水平,显著提升了企业响应市场的速度和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的能力。

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的提升维护了网络社会秩序,网络社会规则、秩序和惩戒机制逐步完善,进一步保障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电子支付、电子签名、网络新闻、移动应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完善,有力地充实了依法办网、依法管网、依法治网的法律依据,对网络犯罪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网络平台安全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平台自律、自治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不断增强,大大提升了监管部门间接监管能力,对维护和净化网络空间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建立,促进了网络违法犯罪信息的共建共享,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有效手段,促使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的提升有效维护了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保障了网络空间经济发展权利,拓展了网络经济发展新空间,促进了各类网络应用的飞速发展,更为企业拓展网络市场提供了广阔舞台。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的提升还保障了国家网络经济发展安全,以及金融、商务、税收、信用、人口、法人等国家重要业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网络经济的平稳运行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作为世界人口大国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新常态迫切要求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生态建设,将从根本上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以新速度、新方式、新结构、新动力塑造更为强劲的“发展航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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