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个人信息保护治理体系及技术应用
ISBN:978-7-115-68363-2
本书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发行数字版。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您购买的人民邮电出版社电子书仅供您个人使用,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和传播本书内容。
我们愿意相信读者具有这样的良知和觉悟,与我们共同保护知识产权。
如果购买者有侵权行为,我们可能对该用户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关闭该帐号等维权措施,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著 李雪莹 晋 钢 王 玮 王 鹏 艾 龙
责任编辑 龚昕岳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1号
邮编 100164 电子邮件 315@ptpress.com.cn
网址 http://www.ptpress.com.cn
读者服务热线:(010)81055410
反盗版热线:(010)81055315
本书构建一套“法规—技术—场景”三维贯通的个人信息保护实战指南,以业务场景为载体,深化读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知,助力组织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提升合规能级,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安全合规。
本书共7章:第1章介绍个人信息保护的含义、发展历程、面临的挑战及未来发展趋势;第2章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炼标准化合规控制点,构建涵盖组织、管理、技术、运营的治理框架;第3、4章进一步系统性阐释6项管理机制与10类技术原理及应用;第5章探索个人信息主体八大权益的响应机制与技术落地方案;第6、7章通过场景适配模块,横向覆盖人工智能、云计算、App、智能终端等新兴技术场景,纵向剖析医疗、政务、金融、电信等行业场景,构建矩阵式个人信息保护解决方案。
本书面向企业合规管理人员、法务从业者及信息安全技术人员,助力构建全链条防护体系;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的教学参考书,辅助培养复合型人才;也可供监管机构人员及数据隐私领域研究者参考,深化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系统性认知。
李雪莹 晋 钢 王 玮 王 鹏 艾 龙
于海南 王 彪 叶 柱 包英明 吕延辉 刘 勇
李 月 李建彬 杨文强 杨岁立 吴 潇 张 博
张敬宇 张锐卿 张 静 郑菲菲 屈 伟 唐 宇
龚启光 温子瑜 谢 雄

本书编委会特别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温子瑜、郑菲菲律师团队致以诚挚的谢意。盈科作为全球规模领先的综合性律所,凭借在数据合规领域的深厚积累,参与本书中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相关内容的编写并提供权威法务支撑,将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深度融合,使本书的法务合规相关内容兼具学术价值与实操指引意义。
在数字化与智能化浪潮席卷全球的当下,数据要素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个人信息作为数据要素的关键组成部分,其安全保护具有多重战略意义。首先,个人信息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资源,其安全直接关乎数据要素市场的信任基础与流通效率,若遭泄露或滥用,将动摇数据要素化进程的根基。其次,敏感个人信息关联隐私、财产及人身安全,若保护缺位,将加剧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社会风险,乃至威胁公共安全秩序。再次,个人信息安全是国家主权的数字延伸,若其在数据流通中缺乏有效管控,可能削弱我国数字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甚至危及国家安全。最后,平衡安全保护与开发利用是释放数据价值的关键所在,构建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全链路防护能力,是企业实现“安全筑基、数智赋能”良性循环的必经之路。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已从单一技术命题演变为法律、经济、伦理交织的系统性挑战。技术层面,黑灰产规模化运作态势明显,木马、爬虫等技术工具被滥用,隐私数据窃取、清洗、倒卖黑市已形成完整链条。行业层面,医疗、教育、物流等领域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员工监守自盗、勾结外部团伙倒卖信息案件频发。社会层面,“人肉开盒”、虚假招聘等新型犯罪滋生,因个人信息泄露衍生的精准诈骗、网络暴力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企业层面,伴随数据开发利用,侵犯公民权益的司法判例数量持续攀升,建立个人信息保障能力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必修课。
本书旨在直面这一时代挑战,为企业在复杂生态中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价值平衡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作为网络安全从业者,我们深刻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已从法律合规的“底线要求”,升级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基石”。从治理维度看,需突破传统的“一刀切”模式,构建基于信息识别性的分级治理体系,实现风险管控与价值释放的动态平衡。从技术维度看,技术是治理的延伸与支撑,数字时代必须打造“以技治数、以数促治”的安全闭环,方能实现企业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书的核心价值在于,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求为基础,系统整合治理框架与技术路径,为企业提供“知行合一”的操作指南,既构建涵盖指导、评价、监督及沟通的治理体系,又提供覆盖各类个人信息保护场景的技术实践方法,最终形成“合规有依据、治理有框架、技术有路径、操作有方法”的完整实施体系。
作者
2025年春
天融信科技集团自2012年成立数据安全团队起,为各行业、各领域提供数据产品和数据安全治理咨询服务,至今已逾十年。在项目交付过程中,客户常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工作重点和关注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4年,相关配套监管政策和法规不断完善,促进了数据的有序流通,但企业因合规疏漏受罚的案例数量也显著增加。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涉及信息化技术、数据安全技术、安全合规等多个专业领域,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因此,各行业个人信息处理者,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具备实操价值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指导手册需求迫切。天融信依托多年技术积淀,将自身在个人信息保护方法论层面与防护技术能力构建中积累的大量经验转化为一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基础性指南。
搭建体系是企业开展内控工作的常见手段,旨在形成全面、闭环、可运行的工作机制,实现预期工作目标。鉴于数据安全工作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关系密切,企业既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个人信息保护治理体系融入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也可以单独建立。本书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范标准提取合规控制点,构建一套相对标准化、基础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治理体系框架。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治理体系框架主要包括管理机制、技术能力、主体权益响应三个维度,本书对每个维度进行系统性的阐述。在管理机制方面,本书选取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项,详细阐述各实施阶段的内容;在技术能力方面,本书选取当前普遍使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技术,介绍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并列举适用场景;在主体权益响应方面,本书邀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参与撰写,主要阐述各类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内涵,并提供响应机制和判例。为提升实操指导性,本书设置场景适配模块,横向覆盖人工智能、云计算、App、智能终端等新兴技术场景,纵向剖析医疗、政务、金融、电信等行业的差异化需求,形成矩阵式解决方案,以读者熟悉的业务场景深化对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点的讲解,强化读者的系统性认知。
科学的进步给予我们便捷、多元的生活方式,AI正在重塑人类文明进程。我们希望在这个迅猛发展的进程中,科技创造者和使用者能达成共识,将个人信息保护内化为技术DNA的一部分,共建捍卫自由和人权的数字文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关乎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希望本书能够助力企业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同时,也希望本书为我国培养网络安全人才,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专业人才,提供部分参考和帮助。
作者
2025年春

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数字时代的核心治理议题,始终处于动态演进与范式革新之中。本章阐述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内涵、发展历程、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趋势,为后续各章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奠定理论基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创新及广泛应用,个人信息作为数据资源价值凸显,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不受侵犯,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议题。要想做好个人信息保护,首先要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是什么。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尚无权威的定义,但可以结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解释:第一,个人信息的定义;第二,个人信息的类型和范围;第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
当前,各国和地区对个人信息的描述,主要有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3类说法。日本、韩国等国主要使用“个人信息”这一说法,认为个人信息是指可与其他信息相互对照,从而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个人隐私”这一概念,认为个人信息是指可直接或间接识别、关联特定消费者或家庭,并能够合理建立连接的信息;欧盟成员国则习惯采用“个人数据”这一称谓,将其定义为与任何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信息。
我国主要采用“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作出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在当前的全球话语体系中,不同国家和地区虽然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概念有所区分,但概念涉及的对象基本相同,都是指已经识别或关联后可以识别的个人信息/数据。
为区分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及个人数据,我国立法将“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判定标准,基于“静态列举 动态判断”进行双重界定:一方面,包括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生物特征、行踪、健康等信息在内的概括式“静态列举”;另一方面,还需充分考虑技术的发展及产业实践的复杂性,结合具体处理场景中各类信息对于公民个人的敏感程度、价值高低及安全影响等因素,“动态判断”个人信息范畴[1-2]。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两大类,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强调从信息到个人的识别和关联,敏感个人信息则是根据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后对个人信息主体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判断。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个人信息分类和范围的详细说明和界定,可供实施中参照。例如,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等同于“敏感个人信息”)。该规范给出的“个人信息”的示例为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网络身份标识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教育工作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通信信息、联系人信息、个人上网记录等。“个人敏感信息”的示例为个人财产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身份信息等。同时,TC260-PG-20244A《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敏感个人信息识别指南》对敏感个人信息识别作了进一步说明。
探讨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质需求[3]有清晰的认识。《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这说明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社会流通属性,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出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在具体场景中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行为的合理边界。
一是基于个体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的多项具体信息权益,涵盖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及可携带权等。为深化理解,可从个人信息的“客体属性”与“权利属性”两个维度剖析:客体属性体现为具有内在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权利属性则指向具体的“人格权益”。从人格利益层面看,个人信息所蕴含的财产属性源于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商业利用等价值,具备可共享、可利用特性,与隐私的关键区别在于其积极利用的可能性。
二是基于社会流通属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兼顾个人信息的个体属性与社会流通属性,其核心目标在于“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该法针对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的全流程,实施场景化行为规范,确保法律在个人信息流通的各环节有效介入,以维持个人信息个体保护与社会利用双重属性的平衡。
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是丰富的、多维度的,即要关注个人信息的隐私利益、呈现利益,以及信息处理中的自主利益等法理性保护需求。具体到应用实践,个人信息本身也是一种数据,其保护需要遵循信息安全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不可否认性等实质性保护需求[4-5]。
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人们从传统隐私权保护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演变过程。随着个人信息权利性质的转变,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关注隐私权的防御性权利,还包括公共流通的积极性权利,全球各国和经济体开始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应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双重属性挑战。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最初并不明显。在古代社会,受信息交流的限制,个人信息流通性相对较小,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并不强烈。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信息交流方式的革新,个人信息的流动和共享变得越来越频繁,促使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萌芽。
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萌芽,源于隐私权的诞生。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Smauel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中发表了一篇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和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主张。隐私权提出后,在美国的司法审判中,法院逐渐认同有关隐私权的诉讼,确立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威廉·普罗斯(William Prosser)总结了法院认可的4种隐私保护类型,主要分为对于独处的侵犯、未经同意公开私人事实、公开扭曲他人形象致误解,以及擅自利用他人姓名或肖像为自身牟利。直到今天,美国司法仍然按照这4种类型应对可能的隐私侵权[6]。
随着美国建立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其他国家也相继立法保护隐私权。1959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依据宪法作出的判例中,确认了“人身权”包含隐私权,这标志着隐私权在德国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承认和保护。1970年,法国在《法国民法典》中增加了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正式确立了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的法律保护地位。在国际上,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欧盟和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呈现出两种极具代表性的实践模式。前者以政府主导下的严格立法和统一监管为主,政府规制起到核心作用;后者体现为行业驱动与规则塑造下的多方博弈,行业自律与政府有限干预相互结合。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作为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法律,构建了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在欧盟成员国具有强制实施效力。在用户权利上,GDPR引入被遗忘权、可携带权、删除权等新型权利,与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反对权等共同构成用户享有的基本权利类型。在隐私政策制定上,企业必须确保“隐私设计”原则贯穿整个数据处理过程,在产品和服务的全业务周期流程中做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数据控制者的义务上,GDPR设计了隐私影响评估、数据泄露预警和业务流程记录等要求,可以理解为数据控制者必须采取“足够的措施”来确保数据安全。总体而言,GDPR赋予用户充分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而企业及其他掌握数据资源的主体必须承担更多的义务。此外,GDPR设立“欧盟-机构-国家”三级监管体系,通过统一监管、一致协调、各自实施,确保各个条款的具体落实,有助于建立“一站式”的争议解决和服务流程,逐步消除各成员国个人信息水平不一致的碎片化现状。
在美国模式中,政府和企业呈现出充分合作、灵活博弈的关系。政府十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通过对行业组织赋权并支持其开展管理活动,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3点。第一,基于总体原则的分散立法。美国并没有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是通过在联邦层面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宏观依据,在重点领域进行立法,如《电子隐私通信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等联邦法律,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等地方法律。第二,高度重视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的典型代表是行业认证,主要由民间组织、技术团体等私营机构主导,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并开展认证和授权工作,主要包括法律授权、企业评估、行业认证事后争议解决等,实现“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带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提升。第三,两大委员会是监管主角。美国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主要由联邦通信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二者在监管触发机制和监管手段上较为相似,触发机制主要针对企业隐私政策、用户举报、数据泄露等情况,监管手段包括约谈、发函、调查、庭外和解、罚款等。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通过健全法律体系构建、强化监管措施落实、推动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协同参与,实现对个人权益与数据安全的有效保障,有力推动信息技术在合规框架内的创新应用与有序发展。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单纯关注隐私权,到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并重的转变,并通过长期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层面的支持,因为个人信息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1988年,我国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认了个人隐私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护。2009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犯民事权益的一般规定和责任。201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发布,要求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该文件成为我国早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开始施行,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对于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提出要求。2020年5月,《民法典》表决通过,把《侵权责任法》纳入《民法典》作为单独一章,基于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其中重要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及其处理原则。202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开始施行。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专门立法。至此,我国形成较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顶层设计框架,为各级政府和产业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融合域外立法成果与本土实践经验,协调民事权益保护与行政规制双重机制,既明确个人信息权益的救济路径,又构建覆盖多元主体的处理规则体系,实现安全防护与数据利用价值的平衡。立法技术上,该法系统吸纳第三代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精华,结合数字中国建设需求进行制度创新,确立了兼具全球化视野与本土化落地能力的治理框架,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章74条,重点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等内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又分为一般规定、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等。该部法律厘清了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基本概念,基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各参与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等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禁止“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化决策,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规范国家机关处理活动,赋予个人充分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并赋予大型网络平台特别保护义务等。
数字化时代,尽管个人信息保护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但随着技术的快速变革、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从技术变革带来的新威胁,到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难题,再到与伦理、数据挖掘的矛盾,以及公众期望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威胁到个人信息安全,也影响社会信任和稳定。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并积极应对这些挑战,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5G等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威胁。黑客运用钓鱼攻击、勒索软件等多样化攻击手段,发起高级网络攻击,窃取或破坏个人信息。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将个人生活全面数字化,增加了隐私泄露风险。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设备等终端持续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一旦数据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这些新技术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处理变得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
全球化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日益频繁。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和标准存在差异,数据跨境流动时,可能面临法律冲突和管辖权争议,且追踪数据的来源和去向更加困难,这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促进数据跨境的合理流动和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兼具法律与伦理双重维度。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采集与解析常在用户未充分知情的状况下展开,由此引发了隐私权、知情权及数据使用权等伦理议题的广泛争议。过度的信息规制可能侵犯公民自由权,而基于大数据的算法分析,容易滋生信息歧视与偏见问题。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个人信息保护进程中,实现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动态平衡,避免对个体表达自由形成钳制,同时确保信息主体获得公平无差别对待,已成为当下亟待攻克的现实课题。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为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数据中台,评估消费者的个人特征用于商业营销,或与产业上下游伙伴通过数据流通实现深度合作,挖掘数据价值,获取竞争优势。一方面,数据挖掘技术为企业提供了深入了解用户需求和行为的机会,但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如何在数据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另一方面,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可能会限制企业的数据创新和应用,如何在确保合规性的同时鼓励数据创新,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另一个难题。
法律法规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未来,随着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各国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细化法律界定。未来法律法规将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分类和保护要求。例如,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等,将制定更加细化的保护规定。同时,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场景下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也将有更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企业必须时刻紧跟合规发展的步伐,不断完善和改进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
二是强化个人权利保护。未来法律法规将细化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如知情权、同意权、更正权、删除权等)的具体响应情况。企业也将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与业务过程的融合,落实个人信息主体的各项权利。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合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政府将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和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同时,政府还将推动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其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加强合规审查。政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机构等组织的合规审查,确保其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透明性进行审查,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企业也应做好内部的个人信息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活动符合监管要求。
二是严格监管执法。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违法组织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监管部门还将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确保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企业应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制,并建立完备的事后审计、溯源机制,配合执法部门完成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追责工作。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除了政府部门,未来的合规监管还将更加注重社会监督的作用。公众、媒体和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将有权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企业也应建立自身的个人信息投诉、举报机制。这将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氛围。
技术手段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工具。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将有更多的先进技术手段应用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深度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通过多模态协同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风控体系。基于机器学习解析访问日志建立动态基线,智能识别异常访问及传输行为并实时阻断。同时,通过合规知识图谱动态优化分级保护策略,实现数据脱敏、权限管控等环节的跨域联防闭环,全面提升个人信息防护效能与合规水平。
二是防护技术的全场景渗透。在数字化转型纵深推进的当下,个人信息防护技术已突破传统单点防御模式,向数据全生命周期与多应用场景渗透延伸,动态化隐私防护机制正融入各类业务形态。
三是发展可信计算和区块链技术。可信计算和区块链技术是近年来新兴的技术手段,可以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强的技术保障。可信计算技术可以确保个人信息在处理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被篡改或泄露;区块链技术则可以用于构建去中心化的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未来,世界各国和地区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和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通过分享经验、协调政策、共同研发技术手段等方式,推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共同提升,这种国际合作与交流将为全球个人信息保护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共建国际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为了推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各国和地区将共同努力建立国际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涵盖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等环节,提供统一的指导和规范。遵循这些标准,各国和地区可以更好地协作和配合,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挑战。
二是加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性管理。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为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各国和地区将加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包括制定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机制,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流动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是共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和侵权行为。各国和地区将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和侵权行为,包括加强情报共享、联合执法、技术协助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全球性地打击网络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合力。